日耳曼人的政权形式是什么
日耳曼人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在其废墟上建立了多个国家,并在发展途中大力吸收、继承和发扬了源自古希腊与古罗马的自然科学知识与经验,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形式。
氏族制
日耳曼人定居中欧以后,保持着氏族组织。随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演进,群体人口的不断扩增,更为复杂的事务决定了建立一种核心权力的需要。部落酋长、军事首领和扈从队长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他们开始脱离生产,占有优良土地,获取更多的财富。于是,高踞于部落成员之上的特权人物、贫富分配等不平等现象便逐渐产生。这预示着日耳曼氏族制度正走向解体;而罗马帝国对日耳曼部落的征战则大大加速了这个过程。
宗族制
按照凯撒所描述的,日耳曼诸民族中未曾有过专制统治的迹象。各宗族集团的领袖们,只是在出现族人之间的纠纷时负责进行调解,而且这种排难解纷的功能,也只限于在其同一宗族之内行使,不能越出范围。
当时似乎并不存在仲裁团体之类的组织。事实上,在和平时期,他们并没有一个集中的权威部门,可以发号施令行使职权来管理所有宗族的事务。在战争时期,据凯撒著作中的记载,日耳曼各民族要选出若干名联合指挥官,他们是集体领导者,而其掌权也仅限于战时。
到塔西图斯时代,日耳曼族中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军事首领制。这一职位,只有那些公认的所谓“皇族”成员才有资格充任。这些“皇族”曾存在于诸如一世纪的切鲁西人和巴塔维人(Batavian)之中。也曾出现于6世纪的赫鲁利人(Heruli)之中。
这些皇族中的任一成员都具备当选为军事首领的资格,但此职不能世袭。这种自皇族中遴选出来的领袖人物负责掌管宗教事务与军事指挥,任职终身。但他可被耆宿会议予以废黜,而他对武士大会提出的建议也会遭到否决。这种领袖人物所能发挥的作用,其大小一般说来要凭其个人才具来决定。
塔西图斯时代日耳曼各民族中也产生了一种原始形式的司法机构。由武士大会选举若干领导人物充任法官,法官们负责巡回各村庄,审理私人诉讼案件。每名法官都带有100名随员,以贯彻实施其判决。如果法官们裁定某人有罪,这个人就必须拿出一定数量的马匹或牛只以抵偿其罪责,牲畜的数量要视其罪责的轻重而定。
但有许多案件,如杀人、伤害、盗窃等,则要延期审理,由当事者所属的宗族中的权威人士予以裁决,而那些宗族间所引起的血仇,也许会代代相传,无法解决。即使在日耳曼人皈依基督教很久之后,他们的统治者也发现,要彻底平息宗族间的血仇,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
君主制
据后世所知,只有一名日耳曼国王曾建立起其个人对人民的专制统治。这个人名叫马罗博杜斯(Maroboduus)。大约在西元前后,他曾率领马科曼尼人离开他们在美因河流域的家园,迁往波希米亚定居下来。他以波希米亚为基地,征服了散处于易北河与维斯杜拉河之间的许多日耳曼族,包括塞姆农人、伦巴底人和卢基人(Lugii)。
但在西元17年时,切鲁西人与一些马科曼尼人里应外合,对马罗博杜斯发动进攻,推翻其统治,并把他驱逐到罗马帝国境内。据记载,所有其他各族的首领,在这个时期,凡是企图建立君主统治的,没有一个不是以失败告终的。
君主制在日耳曼世界的正式建立始于他们成为罗马帝国的盟邦并在帝国之内安居之后。东哥特领袖在意大利建立了王国,西哥特领袖在高卢和西班牙建立了王国,汪达尔领袖在非洲建立王国,诸如此类的民族首领们,便成为最早的日耳曼族的国王们了。
在这段时期里,其他一些著名的日耳曼国王们如阿塔纳里克(Athanaric)和阿拉里克(Alaric),他们或因居住在罗马帝国边境之外,或因该民族未与罗马缔结盟约答应负责守卫帝国边陲,其人民也未能以盟友身份定居于罗马帝国各个行省之中,他们的个人权威,似乎并不亚于塔西图斯所说的那些领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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