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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下议院议员的资格

编辑:古诗文网发布时间:2022-07-26

要参选国会议员,往往存在很多资格限制,当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参选者须年满21岁,不过,自《选举行政法案》在2006年生效以后,根据该法桉第17章的修订,参选年龄现已降低至18岁。

此外,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通过以后,合资格的参选者必须拥有英国公民、任一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或任一英联邦成员国公民之身份。

至于在此法桉生效以前,依据《1701年嗣位法案》之规定,则只有英国本土所生的人士具有参选资格,可见旧日的限制更为苛刻。另一方面,任何上议院议员都不可竞逐下院议席,甚至不可以在大选投票,不过他们却有权在场旁听下院辩论。

下议院议员另有若干与破产相关的资格限制。被法庭颁布破产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仅限英格兰与威尔斯)、经法庭宣布破产(仅限北爱尔兰)、或遭没收财产(仅限苏格兰)之臣民皆不得拥有下议院席位。除此之外,凡精神错乱者皆没有资格成为下院议员。

根据《1983年精神健康法案》,假若有一名下院议员患上精神病,经两名专家诊断并上报议长后,其所属议席即可被宣布悬缺。

另外,根据一项由18世纪开始引用的普通法规定,凡聋哑者皆不具资格成为下院议员;不过,此法在近世已甚少被引用,即使引用亦很大机会被法庭推翻。以前工党下院议员杰克·阿什利为例,即使他在1966年当选下院议员后患上失聪,但他仍继续担任议员达25年之久。

任何人一经被判叛国罪,于服刑期满之前均不得拥有下议院席位,惟经判决定谳后复得君主赦免者例外。此外,凡被法庭判入狱一年或以上者即丧失资格。另据《1983年人民代表法案》规定,任何人一旦触犯与选举有关的罪行,即丧失资格10年。

至于根据《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规定,任何高级司法官员、公务员、军队常规成员、外国立法机关成员(爱尔兰共和国与英联邦国家之立法机关成员除外),以及数种在法桉列出的皇室官员,皆不具成为下院议员之资格。

《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之出现,使以往的同类型法桉得以统合在一起,而值得一提的是,其实《1701年嗣位法案》本身,也早已限制某几类皇室官员出任下院议员。然而,虽然政府部长同是皇室的受薪雇员,但他们却具资格成下院议员。

某几类皇室官员之所以不可成为下院议员,是为了规避下院在1623年,明令下院议员不可放弃自己的议席之规定。虽说下院议员理论上不可辞职,但事实上是可以的。

如果有一位议员希望从下院辞职,他可以提出要求担任两个礼节性皇室官职的其中一个,它们分别是奇尔特恩诸邑皇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和诺斯特德庄园皇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这两个都是没有工作的带薪职位,而设立的目的仅在于让下院议员有“辞职”的方法。上述两职都是由财政大臣负责任命的,按照惯例,凡有议员向财政大臣提出,他一般都会照办不误,好让他能够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