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中立国有哪些
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因而也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其为根据条约或单方发表的宣言,不论在平时或战时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在世界近二百个国家中,已有7个宣布为永久中立,并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分别是瑞士、奥地利、瑞典、芬兰、爱尔兰、哥斯达黎加和土库曼斯坦。
永久中立制度起源于19世纪初,世界上首个永久中立国家是瑞士。也有资料显示瑞士是《国际法》中唯一明确规定的永久中立国。
权利义务
永久中立国作为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特定义务。
其权利主要是: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发动战争;任何国家不得迫使其参加战争;任何国家不得迫使其加入需要承担战争义务的条约;任何国家不得迫使其承担可能使之卷入战争的义务或采取此类行动。
其义务主要是:
①默许义务。永久中立国在本国国民由于违反中立规则受到交战国合法惩治时,应予默许。
②回避义务。永久中立国不得对交战国提供与进行战争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援助。
③防止义务。永久中立国必须防止交战国为进行战争而利用其领土。回避义务和防止义务是永久中立国为了避免卷入战争和为了维持公平而承担的义务,统称为公平义务。
与永久中立国签订永久中立条约的国家为永久中立国的担保国。担保国对永久中立国享有担保的权利并承担担保的义务:当永久中立国的永久中立地位受到其他国家破坏或威胁时有义务支持永久中立国;当永久中立国本身有背离永久中立地位的行为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公认国家
瑞士、奥地利、老挝为国际社会认可的永久中立国。瑞士于1815年通过《维也纳公会宣言》成为永久中立国,并得到《维也纳公会决议书》等公约的认定。奥地利于1955年通过与美国、苏联、英国和法国签订的《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国家条约》成为永久中立国。老挝于1962年7月通过与中国、美国、苏联、英国、法国、印度等13个国家签订的《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成为永久中立国。
此外,比利时和卢森堡曾于1839、1867年先后根据《伦敦协定》成为永久中立国,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被德国破坏;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两国的中立地位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