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的基本政治制度
古埃及是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一切的权力都归属于法老,包括司法、行政、立法、宗教等。法老之下有一套政府机构,包括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全国各地进行各方面的管理,历朝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中央政府最高官员是维西尔,相当于宰相,其权力仅次于法老,但也是全方位的,对各个政府部门都进行监督和管理,如立法、建筑、国防、国家资源调查和分配、征兵、国家公祭等等。
在中王国时期,首个维西尔政变的情况发生了,阿蒙涅姆赫特取代了第十一王朝末代法老曼图霍特普四世登基,开创了埃及第十二王朝,中王国时期封建社会的胚胎已经开始萌芽了,就是一个特殊的阶层兴起——涅杰斯。
早王朝时期的君主专制(1—2王朝)
1、第二王朝的哈谢海姆完成统一,君主专制逐渐完成,设置国家机关,采用王位世袭制,王室经济逐渐形成。
2、盛行于前王朝时期和第一王朝时期的人殉制度也在第二王朝之初得到了废除,取而代之的是陶俑。
古王国时期的君主专制(3—8王朝)
1、国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国王是国家权力和行政的代表,国王之下有宰相。官吏都对国王负责,并对国王感恩戴德。
2、国王对国家经济的控制:国王直接占有大量土地,劳动力以及其他财富,控制土地,对外贸易,一切战利品属于国王。
3、国王对司法权力的控制:在古代埃及,国王的话就是法律,古代埃及有两种法庭,世俗法庭(行政法庭)和宗教法庭。世俗法庭处理重大案件,国王说了算。宗教法庭一般只处理民事纠纷。
4、国王对地方行政的控制:古王国时期地方上的最重要的行政单位是诺姆(行省、州),其行政长官为诺马尔赫(州长)。州长既有世袭的,也有由国王任命的。世袭的州长可能也要在形式上由国王任命或批准。有的高官可担任两个诺姆的诺马尔赫。
诺马尔赫管理地方行政、统率地方上的军队、维持地方治安、代收国家赋税、管理在该诺姆中的王室经济和国家地产、管理地方事务、维持地方上的生产及农业系统等。法老赐予封地给信任的重臣及地方行政长官管辖除了中央部门的官僚和代理人外,这些地方显贵权限包括了城镇本身,有些甚至达到了外城,他们的主要职能是税收,他们直接向维西尔负责,有些特殊城市也向神庙主持负责。他们也是地方法庭的参与者,参与地方法院的审判
5、君权神授被进一步推进:君主专制利用神权以强化王权、强化统治。古王国初期及其以前,鹰神荷鲁斯是王权的主要保护神。
中王朝时期的君主专制(11—12王朝)
孟图霍特普二世重新统一埃及后,曾力图加强对中央和地方政权的控制。但是对于地方贵族他却奈何不得。中王国初年,贵族表现出强烈的独立性和分类的倾向。古王国对的军权神受理论基本破产,新的王权理论尚未建立。因此贵族拥兵自重,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阿蒙涅姆霍特一世上台后,对贵族势力采取严厉政策,严重打击贵族,这些措施被延续。到辛努塞尔特时期已初见成效。
新王国时期的君主专制(18—20王朝)
新王国的专制主义政治策略达到了顶峰,但是不能夸大法老的独断性。行政权力的本质特征在于亲和性。国家是民众的集合体,施泽于民,宽大为政,成为重要的治国之道。强化法老权威的举措。法老及他的官僚机构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老的权威渗透到各个方面
选拔任用:帝国的建立过程中,军人功不可没,古埃及人也的确依靠军队得到实惠,军人逐渐成为官僚,成为法老有意培养扶植的力量,来与祭司集团分庭抗礼。埃赫纳吞宗教改革时,法老依赖军人力量,与祭司集团争利,是政教之争最突出的表现
政治的奥秘是让步与妥协,巧妙地维持诸多政治势力的平衡,祭司和军士阶层的斗争,中央权威和地方权力的争夺,法老和维西尔的权力分配,都需要政治的平衡术。
晚王国时期的君主专制(26—31王朝)
中央集权脉络:斯帕特行政制(设立行省、州制度)——第一王朝诺姆长分封制——第二王朝王位世袭制——第三王朝总督派遣制——第四王朝维西尔分割制(宰相二权分立制度)——第十八王朝废除债务奴隶制——第二十四王朝托勒密二世收入法——第三十二王朝(托勒密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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