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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与色目的民族关系

编辑:古诗文网发布时间:2022-07-25

由于元朝统治者实行“四等人制”,“色目人”兼容了各种文化基因,被元政府任用为社会的管理阶层,如负责征收税赋、管理城市之类。朱元璋执政时,要求色目人必须与其他民族通婚。

在法律文书上规定:“色目人氏,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而且,朱元璋还“引进”了伊斯兰教,循序渐进地来替代回族之前的信仰“明教”即波斯摩尼教,并修建了南京净觉寺,以供回族人士进行宗教活动。

在朱元璋的推动下,“色目人”进一步与汉民族融合,吸收了汉族的文化传统,使其更加发展壮大。这一推动民族融合的政策,反映了特定时代的政治需求。但是明朝的皇帝并非都有朱元璋这样的视野与胸怀,能够真正地认识到一个民族的兴起并对其予以宽容。

色目人(「各色名目之人」)是元代时对来自中西亚、西亚洲、和欧洲的各民族的统称,也是元代人民的四种位阶之一,广义上的来讲,一切除蒙古、汉人、南人以外的西北民族都算是色目人。

包括被蒙古人征服并带入大蒙古国的突厥人、粟特人、吐蕃人、党项人、契丹人、波斯人(花拉子模人)、阿拉伯人、犹太人、基督徒以及斯拉夫人等。其中中亚突厥人最高(人口最多),波斯人次之。

色目人后来经历蒙古人,畏兀儿与汉人大规模混血形成回族、撒拉族等少数民族的最早来源,并成为后来的回族。按照元朝的种群分类,在元代的社会阶层之中,色目人的地位在蒙古人之下,汉人和南人之上。元太祖成吉思汗西征时,色目人赛典赤·赡思丁率领千骑迎降,太祖以「赛典赤」称呼。元代重用色目人,入居汉地关中的色目人,多高官厚禄,钜贾大贾。

元朝政府虽没有组织过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别活动,但却将不同时间所征服的地域人群笼统划分为四个群体: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所以“色目”一词有时指西域人,有时也指蒙古人。日本学者旁公田善之认为在元代户籍制度上并没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

“四等人制”,是元朝统治者为维护对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实行民族歧视政策,所建立的制度,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并认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虽然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汉人和南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仅有如吕文焕、史天泽、贺惟一等个别汉人高官。

从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而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举上其实根本没有区别,汉人可能在选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员时,获得信任相对较多,会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