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司法制度和军事制度
埃及地方42个诺姆各设有地方法院,对本诺姆的案件进行审理,国家的法律在地方是适用的。财务部设有财务大臣,负责国家财务相关事务,如税收、国库、土地丈量、外国贡品等,但后来在新王国时期财务大臣的权利逐渐转移给内宫总管,使王宫的权力凌驾于政府权力之上。
法第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司法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宣誓、勘验结果和通过拷讯所获供状。
《尼斐利尔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
一编第5王朝时期(公元前2465年)保留下来的立法文献是《尼斐利尔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铭文刻于吉萨门卡拉国王金字塔王陵综合体宗庙中,内容主要就是为了保护神殿司铎(祭司)和依附者而颁发的法令,借此宣扬“君权神授”理念,命令任何人不得侵占王室陵寝周边建筑综合体财产。
《铂辟二世的科普托斯敕令》
第6王朝时期的《铂辟二世的科普托斯敕令》和《科普托斯敕令》给予科普托斯以特许权。类似的敕令还涉及到遗嘱、财产继承和转让以及司法判决的记录等。
第六王朝类似的则免除了司铎(祭司)们的一切王家义务。同样的法令还有很多,这些法令不但反映国王对神权的依赖,也反映了教权势力在不断的扩大,而司铎(祭司)的地位也越来越神圣不可侵犯。
《铂辟二世的科普托斯敕令》给予科普托斯神庙以特许权。类似的敕令还涉及到遗嘱、财产继承和转让以及判决卷宗的记录等。在埃及发现的纸草文献中,有些记载了古代埃及的社会经济状况。如出自法尤姆绿洲人口的《摩塞档案》中保存了新王国时期租用和土地买卖的契约;发现于底比斯附近墓地的《哈里斯大纸草》,详细编有第19王朝财产清单,是研究新王国末斯埃及民事经济法史的珍贵材料。古王国时期的《大臣乌尼传》铭文就记述了第6王朝司法审判情况。
军事制度
古埃及的军事部门也是不断演变的,国家军事是中央集权,使法老可以有效的统全国之力进行军事行动,古王国第四王朝时期的埃及出现了管理武器、武器与船舶制造、军队补给和防御工事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军械院”。其长官为“军械院院长”,有时与军队中的录事职务合并,是军事部门的要职。这是古代世界最早出现的中央一级军事后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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