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群是如何制定法律法规的
陈群是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和曹魏律法《魏律》的主要创始人,为曹魏政权的礼制及其政治制度的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建安十八年(213年),魏国建立后,陈群又迁为御史中丞。其时曹操正商议该否复使肉刑,于是下令说:“怎样才有达于古今而通于变理的君子,可以助我决议此事呢!昔日陈鸿胪(指陈群父陈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的用途,正是在说这方面的事。御史中丞(指陈群)可以申述卿父之论吗?”
陈群说道:“臣下的父亲认为汉朝废除肉刑而增加鞭打、杖击,本意是出于仁恻之心,想减轻对犯人刑罚,但没有想到死去的人却越来越多。正所谓名义上减轻而实际上加重了。因为名义上减轻了刑罚,老百姓容易忽略而犯罪,这样实质上却加重了刑罚,老百姓也更容易受到伤害。《尚书》说:‘只有敬畏、慎用五刑,才能养成三种德。’《周易》上也记载着割鼻、断足、砍脚趾的刑法,这些都是用来辅助政教、惩治邪恶的。况且杀人偿命,也合乎古代的制度;对于把人打伤或毁坏别人的身体的罪犯,只是剃去头发圈住脖颈干活服役,就不合道理了。
如果沿用古刑,使奸淫者受宫刑,然后再把犯人关入蚕室,使偷盗者受刖刑,那么就永远不会发生淫乱盗窃一类的坏事了。据说古代适用五刑的犯罪行为有三千多种,虽然不能全部恢复,但是像奸淫者下蚕室、偷盗者刖其足这样的刑罚,由于奸淫、偷盗正是时下常有的祸患,因此应该首先施行。按照汉朝法律,对于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斩首,这是不能顾及所谓仁义的。但是对于其他刚够死刑、可杀可不杀的犯人,就可以施以肉刑。这样,所受之刑与所犯之罪就可以相抵了。
如今以鞭打、杖击处死的刑法代替肉刑,实在是只重视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性命啊!”钟繇亦对陈群所议表示同意,而王朗及其它人则多以为未可复肉刑。曹操对钟、陈二人的看法深为赞同,只是因为战事连绵,又顾及众人的议论,故暂且将此事搁置一旁。
后陈群转为侍中,领丞相东西曹掾。陈群的为人,在朝中对人无适无莫(语出《论语 里仁》:“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意指对于人事没有厚薄之分),贵雅而执名杖义,不会为媚人而违背道德。
建安二十四年(219年),魏讽谋反时,黄门侍郎刘廙之弟刘伟被魏讽诱同,如今按罪连坐,刘廙亦当诛。陈群便向曹操进言,曹操亦道:“刘廙是名臣,我的本意也想要赦免他。”于是只是调任他的官职而已。刘廙因而深感陈群之德,陈群却认为:“议论如何量刑乃是为了国家,并非为了私人,况且赦免你的决定本是出自英明之主,我又怎么能知道呢?”陈群心胸博大,从不骄矜自傲,始终都是如此。
同年十月,孙权上书称臣,称说天命。曹操以孙权之书示外道:“这小子想把我放在炉火上吗!”陈群便与尚书桓阶上奏:“汉自安帝已来,政去公室,国统数绝,至于今者,唯有名号,尺土一民,皆非汉有,期运久已尽,历数久已终,非适今日也。是以桓、灵之间,诸明图纬者,皆言‘汉行气尽,黄家当兴’。殿下应期,十分天下而有其九,以服事汉,群生注望,遐迩怨叹,是故孙权在远称臣,此天人之应,异气齐声。臣愚以为虞、夏不以谦辞,殷、周不吝诛放,畏天知命,无所与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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