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籍法的由来和发展
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朝,到公元960年赵匡胤灭后周建立北宋,为隋、唐、五代时期。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经济向上发展和统一国家的重建时期。五代时期则是唐末藩镇割据的继续,经济重心开始向南方转移。这一时期的统计除五代统计停滞不前外,隋、唐统计处于发展阶段,特别是唐代的统计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阶段。
貌阅
隋代防止逃避赋役户口的一种措施。隋代为加强对人民的搜刮,严防脱漏户口、隐瞒年龄和逃避赋役,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高祖令州县貌阅:“阅其貌以验老小之实”。即检阅人口的形貌,查核有无低报年龄及伪报老病的种种情况。并规定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流配远方;大功(堂兄弟)以下,皆令另立户籍,以防隐匿。
计搜得壮丁四十四万三千,人口一百六十四万余。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采用裴蕴建议,再度貌阅。规定户口有一个不实者,官司解职;凡检举得一壮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计搜得壮丁二十万三千,人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输籍法
输籍法即输籍定样。隋代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尚书左仆射高颎鉴于“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营私舞弊),文帐出没,复无定籍,难以推校”。②乃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奏请颁布输籍法。隋文帝采用了他的建议,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党(五百家)或三党(三百家)为一团,根据定样标准划分户等上下,重新规定征岁差役与应纳税额,写成定簿。利用这一手段,搜括隐藏户口,以防止人民逃税或抑制士族、豪强占有劳动人口,从而增加政府收入,加强中央集权,为隋代富强奠定了基础。
府兵在州县落籍
隋朝改变过去兵民分治、府兵另立户籍的做法。开皇十年(公元590年),隋文帝命令:“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中央设十二卫大将军,分统诸府军队,总隶属于皇帝。改革后的府兵及其家属在州县落籍,平时从事生产,实行“寓兵于农”,减轻国家军费开支,府兵的统帅权集中到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推行效果
输籍法的核心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也就是说,输籍法从法律上杜绝了地方官吏营私舞弊现象,使输籍额及每户所承担的情况公开化;输籍法系“轻税之法”,农民作为政府的均田户较作为“豪室”的隐户,所受的剥削程度要轻一些。应该说,高颎的改革抓住了当时问题的关键。输籍法实施后收到了预期的成效,“自是奸无所容矣”,也就是说隐户和隐瞒岁数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输籍法即轻税之法的实行,是隋代从政策上对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手工业的保证,它保证了政府对赋税徭役的获得及对编户齐民的有效控制。
隋文帝杨坚推行均田制,整顿户籍。实行“输籍定样”在第一个的基础上确定户口数,编制“定簿”,以此为依据来收取赋税。
开皇三年,清理出阴漏丁男44.3万人共计164.15万口。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这些举措防止地方豪强和官僚勾结,营私舞弊。将从豪强手里依附的人口解放出来,增加了国家的劳动力,调动贫苦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国家掌管的纳税人丁数量大增。
另外还根据宰相高颎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即由国家制定“输籍定样”(划分户等的标准),发到各州县,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到农村,依定样划分户等,作为征调赋税、力役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力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多原来依附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地主,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
在大索貌阅的基础上,隋文帝又接受大臣的建议,实行输籍定样。即规定每年正月五日,由县令集合里正、乡长、党长输籍定样,决定每户的征课。自此以后,赋役根据人口状况由政府统一决定,地方官吏要在这上面作文章就很困难了。
封建国家和地方豪强之间在对人口的控制方面存在着尖锐的矛盾。隋朝政府积极实行“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的措施,从豪强士族手中把大批户口收归政府控制,打击了大地主阶级的兼并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国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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