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会有多少议员
韩国国会(标准韩国语:대한민국국회)通过全民选举产生,有议员300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选举的议员占三分之二,即有225名议员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75名议员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谓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给在直接选举中获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这些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又称作“全国区议员”。
简史
韩国于1948年3月17日颁布《国会议员选举法》,1948年5月10日在美国主导的“联合国监督”下,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制宪国会议员,从此开启了韩国国会(Korean National Assembly)历史。韩国国会开始时采用一院制。1952年修宪时改为两院制。1962年修宪时恢复一院制。此后,韩国国会组织运营体系总体保持稳定。国会议员选举采取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结合的方法,每届任期为4年。
职权
立法权
韩国国会行使的立法权包括提出和审议宪法修正案与制定法律法规。国会议员和政府都有权提出立法议案,国会有权讨论议员或政府提出的所有法案并作出决定。
财政权
国会作为国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机关,负有代表国民监督和控制政府财政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国会的财政权主要包括财政立法权、预算决算审批权,及对发行国债、签订预算外契约、有财政负担的条约缔结等政府行为的同意权等。
监督权
国会发挥着监督国政运营的功能,保证权力运作符合宪法。对国务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宪法裁判所法官、大法院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查院长等拥有质询权。可监督和调查国政运营及国是中的特别事务,并拥有弹劾职能。
如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宪法裁判所法官、大法院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院院长等高级公务员或处于特殊职位的公务员被认为在行使职权方面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国会有权提出弹劾动议。对于总统的弹劾,须在籍半数以上国会议员提议,三分之二议员表决赞成;对于其他人员的弹劾,须三分之一以上在籍国会议员提议,半数以上议员表决赞成,之后由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长将该决议案正本提交宪法裁判所,进入弹劾审判程序。
人事权
国会对主要公务员的任免享有较广泛的同意权,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影响公务员的人事任免。根据宪法规定,国会对国务总理、大法院院长及大法官、监察院院长等行使任命同意权。
国会自律权
国会有权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如下国会规则和程序,不受政府和其他机关干涉。一是召集会议、休会、闭会和决定会期;二是国会内部组织权、国会议员资格审查权、议员的惩戒权;三是国会议事规则和内部事项制定权;四是国会安全、维持会议程序等。
其他职能
国会有权批准关于相互援助及安全保障的条约、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限制主权的条约、给国家和国民带来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等,有权宣战、向外国派遣本国军队及邀请外国军队在本国驻扎。同时拥有总统发布的紧急命令和处分的承认权,总统一般赦免的同意权,及解除戒严的要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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