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的由来
钉子户,用来指代某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拆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不肯迁走的住户。
钉子户词语释义
现多用来特指代某些由于种种原因应该搬迁而没有拆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的所有人。
这些年来,大拆迁是全国许多城市的普遍现象。“钉子户”之所以成为钉子户,一般是认为拆迁补偿不多,要从发展商那里取得更符合自己的利益。钉子户现象现在在中国比较突出,其中牵涉很多复杂问题。
钉子户的形成成因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市的地域性正逐步扩大,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是整个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然而在征地赔偿问题上,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却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拆迁户不愿意拆迁,成为所谓的”钉子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拆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多
拆迁评估是否准确,关系到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证。有些评估机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不实评估,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城市拆迁评估独家经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监督、仲裁、协调机制。有的城市由政府公布区位价、房屋重置价补偿,同时,装修补偿标准的调整也不及时,造成补偿标准严重背离市场价格。
拉大旗作虎皮,搞霸王拆迁
拆迁问题的核心是平等协商,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是开发商打着公益事业的旗帜,以”整体利益”迫使拆迁户无条件服从,同时,在补偿问题上一般是开发商”一口价”,没有商量的余地,拆迁户只能被动挨打,丝毫没有平等协商的权力。
况且依照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在维护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上,作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双方长时间协商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拆迁,以保障该建设工程顺利推进。拆与不拆,什么时候拆,开发商掌握全部主动权,拆迁户最基本的平等对话权利就此丧失。
赔偿过低,拆迁户安置无房
城市居民的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而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过低,或者不履行协议,被拆迁居民又大多是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家庭,拆迁后选择购房范围多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再加上政府部门建设规划不合理,一些城市房地产市场中低价位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房子一旦被强拆很容易引发家庭地震和社会冲突。从拆迁上访户每年同比上升50%的数据分析,补偿款不合理、不到位是拆迁户难以接受拆迁的重要原因。
公共、私人利益混淆,腐败拆迁现象严重
现在全国蔓延开来的暴力拆迁使强制成为习惯、违法成为平常,这实际上是开发商与腐败分子大规模实施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这一领域的调整功能几近丧失。在一些地方,只要是打着拆迁的幌子,打砸抢几乎可以免于制裁。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些利益集团以国家建设名义挟持了“国家”进行牟取私利的犯罪。违法拆迁对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刑法等大量的国家基本法造成了严重损害,对国家的法律利益、社会的法律秩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了严重损害。拆迁户普遍对借拆迁之名行商人之事的政府拆迁行为感到非常反感,加之补偿款的常常不到位,强制拆迁房屋,把拆迁户逼上梁山。
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都做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有些地区不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就下达行政裁决。
一些地区错误地认为,拆迁裁决可以不受条件和时间限制,只要拆不动就可以行政裁决。有的地区强制拆迁存在不分条件、不讲形式、不按程序而盲目强迁、粗暴强迁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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