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的运行机制是什么
自唐代以来,广州一向是我国最重要的商港之一,而广州十三行,在十七世纪后期至十九世纪中叶这一段期间,又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十三行商馆集中在广州城郊西南角,紧靠珠江,那里是一个繁忙的水码头。
1684年,广东政府招募了13家较有实力的行商,指定他们与洋船上的外商做生意并代海关征缴关税。1757年,清朝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仅保留广州一地作为对外通商港口,而十三行则是当时中国唯一合法的外贸渠道,其真正名号是“外洋行”。
运行机制
广州十三行受粤海关管辖,它的运行机制诸如承商制、保商制、总商制、揽商制、公行等在本质上是清政府确保实现以商制夷、确保税收的方式。
承商制是指十三行商"承揽夷货"制度;保商制规定行商首先要负责外商在华所有行为;总商一般是一到三名,由行商中资本最雄厚的行商担任,负责率领众商与夷人交易;揽商制是指行商包揽一笔交易的所有环节;公行的设立是为了规范对外贸易市场,把握议价权,实现行商利益最大化。
公行制度
在清代前期,广州的行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依靠政府给予的特权,垄断了广州整个对外贸易,形成了一个“公行”贸易制度。
公行确立于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最初由宜官方指定一人为为外贸经手人。此人纳银4万两入官,包揽了对外贸易大权。后来,各行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共同联合组织起来,成立一个行会团体,即所谓的"公行"。据史记载,于1720年11月26日,公行众商啜血盟誓,并订下行规十三条:
第一条: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拆图报称。
第二条: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
第三条: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得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货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第四条: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
第五条:货价即经协议议妥贴之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
第六条: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
第七条: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国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第八条: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赢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
第九条: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
第十条: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先期交款,以后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
第十一条: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
第十二条: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头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
初时,公行没有法定的共同领袖,也没有取得完全统一的部署,组织相当松散,时散时复。一直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广东巡抚李湖等奏请明立科条,建议“自本年为始,洋船开载来时,仍听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惟带来各物,令其各行商公同照时价销售,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即是说要复设公行。两年后,经清政府批准,公行正式恢复,从此一直延续到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前,再也没有解散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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