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中的女性地位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根本经典,其中涉及女性的经文十分丰富,并且赋予了女性非常卓越的地位,彻底改变了伊斯兰教产生之前其他民族、宗教对女性的看法。
《古兰经》产生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伊斯兰教认为,《古兰经》是真主的语言,是真主依照临时发生的事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陆续下降给穆罕默德的启示,是伊斯兰教惟一的经典,千百年来,一直是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个人生活及一切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在整部《古兰经》中,有很多章节关注到了女性,而与伊斯兰教产生之前其他民族、宗教对女性的看法不同的是,《古兰经》对女性的评价很高,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予以女性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给予女性相应合法的权利。
《古兰经》共计114章,其中,关注女性地位与权利的章节共涉22章、74节经文,多集中在《黄牛章》和《妇女章》中,其他章节所涉及的经文较少,这74节经文所启示的内容和含义涉及到女性的多个方面,包含了地位、生活、婚姻、权利等。
女性的平等地位
《古兰经》诞生于中东地区的阿拉伯半岛,与西方的基督教、天主教及犹太教等最大的不同,就是消除了人人生而有罪的“原罪”说。
经文讲道:“然后,阿丹奉到从主降示的几件诫命,主就恕宥了他。主确是至宥的,确是至慈的。我说:‘你们都从这里下去吧!我的引导如果到达你们,那末,谁遵守我的引导,谁在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他说:‘求你宽待我,直到人类复活之日。’主说:‘你必定是被宽待的。’”“他俩说:‘我们的主啊!我们已自欺了,如果你不赦宥我们,不慈悯我们,我们必定变成亏折者。’”
可以看出,在阿丹(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被赶到尘世中,至仁至慈的真主并没有诅咒他们,而是在阿丹(亚当)遵守真主的诫命之后,宽恕了他们。这样,真主在人类诞生之初就消除了人的“原罪”,从而根本上否定了女性的罪恶形象,将女性的地位置于和男性平等的基础之上,充分显示了真主的至仁至慈。
伊斯兰教主张男女除生理上的差异之外,其他的方面都是同等的,妇女对生活职责和男性的关系,全是根据平等互助的原则。关于女性的平等地位,《古兰经》中涉及到15章共27节经文。
“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黄牛章》第187节)
“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章》第32节)
“恶劣的妇女,专配恶劣的男人;恶劣的男人,专配恶劣的妇女;善良的妇女专配善良的男人;善良的男人,专配善良的妇女。”(《光明章》第26节)
“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金饰章》第49节)
从以上具体的经文中可以看出,《古兰经》倡导男女平等的观念体现了女性与男性平等、协作、互助的地位,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从而彻底改变了以往其他民族、宗教对女性的看法和观点。
对女性的尊重与保护
《古兰经》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同样也给予了女性各个方面足够的尊重和保护,保障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对于女性的尊重和保护,《古兰经》涉及了11个章节共计41节经文,试从女性生理、婚姻、杀婴、孝敬父母等方面加以概括和阐述。
女性生理
在伊斯兰教里,行经的妇女不被认为是“传染的污秽”,也并非“不可接触的”或者是“祸根”。她照常进行日常生活起居,而只需注意一点:已婚夫妇在月经期间避免性交。除此之外,夫妻间的任何身体接触都是允许的。
“他们问你月经的(律例),你说:‘月经是有害的,故在经期中你们应当离开妻子,不要与她们交接,直到她们清洁。当她们洗净的时候,你们可以在真主所命你们的部位与她们交接。’”(《黄牛章》第222节)
从上述经文可以看出,出于对女性自然生理的尊重和身体的保护,真主规定了男性在女性月经期间不得与其交接,同时非常人性化地规定了男女在此时期相互满足需要的时候和尺度。
婚姻
在女性婚姻的尊重和保护上,又可以分为女性的结婚、离婚和再婚时期。
结婚:“既与你们成婚的妇女,你们应当把已决定的聘仪交给她们。”(《妇女章》第24节)
这阐明了女性在结婚时有权利获得男性所馈赠的聘仪(也就是聘礼),并且在结婚后,男性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妻子,这充分体现了《古兰经》对女性的尊重和保护。
离婚:《古兰经》关于离婚的经文,涉及了四个章节的共11节,对离婚时给予女性的保护做了说明。
“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义务。”(《黄牛章》第241节)
“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妇女章》第20节)
“当她们满期的时候,你们当善意地挽留她们,或善意地离别她们。”(《离婚章》第2节)
《古兰经》对离婚时女性的关照和保护是十分明显的,规定了离婚时,当以一定时期为缓冲期,以判定女性是否有孕在身,并强调男性在此期间应当挽留妻子,不能将她们驱赶出去。
对于不能挽回的婚姻,规定了男性要给予女性一定的离仪(财产),并且不能要回当初的聘仪(聘礼)。这些都充分地体现了《古兰经》在男女双方婚姻破裂时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
再婚:《古兰经》对女性再婚的规定在《黄牛章》中有三节经文的阐述。
“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末,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黄牛章》第232节)
这三节经文对女性再婚做了说明,既有对女性再婚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给予女性再婚改嫁的自由。
孝敬父母
《古兰经》对女性的尊重与保护除出生、成长、自然生理、婚姻方面的体现外,在她们为人父母并渐渐老去的时候,也给予了权益的保护。关于孝敬父母的经文在《古兰经》中有三个章节的四节内容。
“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我说:‘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惟我是最后的归宿。’”(《鲁格曼章》第14节)
这阐述了女性作为母亲孕育生命、抚养儿女的种种辛劳,体现了女性的伟大之处,启示人们要感谢父母、孝敬父母、赡养父母,常怀感恩之心。
其他
《古兰经》中关于尊重和保护女性地位及权益的经文,还呈现在五个章节的八节经文中。
“如果你们的婢女,要保守贞操,你们就不要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强迫她们卖淫。”(《光明章》第33节)
“施财的士女,和以善债借给真主的士女,他必定加倍偿还他们,他们将受优厚的报酬。”(《铁章》第18节)
“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害她们,而使她们烦闷。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相商。”(《离婚章》第6节)
这些经文同样充分体现了《古兰经》对女性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她们的选择,保护她们的地位和合法权益。
女性的权利
除了对女性的平等地位、尊重与保护的启示外,对女性所拥有的权利,《古兰经》中也有相关的经文,覆盖了两个章节的六节经文。
“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当为妻室而遗嘱,当供给她们一年的衣食,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黄牛章》第240节)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妇女章》第7节)
“如果一个男人死了,他没有儿女,只有一个姐姐或妹妹,那末,她得他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他的继承人是两个姐姐或妹妹,那末,她们俩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妇女章》第176节)
可以看出,《古兰经》赋予女性的权利除了尊重其生命权以外,还有作证的权利和遗产继承的权利。
从整部《古兰经》中可以看到,较其他宗教而言,自伊斯兰教诞生以来,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明显地改善和提高,至仁至慈的真主安拉纠正了女性天生邪恶、不洁的观点,降示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女性的基础上,强调了女性作为母亲孕育生命的伟大之处,赋予了女性相应的权利,保障了女性的权益。
可以说,是真主的至仁至慈,才有了《古兰经》中女性平等地位的降示,而女性地位的提升,更加突显出伊斯兰教普世性的特征,最终形成了世界性的伊斯兰宗教文化。
但《古兰经》说“男子是管束女子的”,主张男子比女子优越,认为一夫多妻制是合理的,允许一个男子可以娶四个妻子,女子应对男子惟命是从。在给女子离婚权利的同时,又允许男子可以休妻,只要连说三个“塔拉格”(意为休弃)就算离婚。此外,《古兰经》还有对妻子贞操的要求。
这种矛盾性来自于当时社会变动震荡的过程中多种社会文化因素,不同宗教观念的兼收并蓄。这些都深刻地反映了伊斯兰教产生的社会哲学思想、文化观念和伦理道德观相互作用的复杂社会背景。
由此可见,在历史上宗教伦理、宗教戒律往往又以巨大的力量控制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那么,《古兰经》中规定的妇女地位的合理因素,就会包裹在宗教观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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