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年6月27日:《中法天津条约》签订
《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是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清朝与法国在天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与《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和《中英天津条约》构成了《天津条约》的主体。
签约背景
19世纪40年代后期,西方侵略者利用坚船利炮强行打开了中国的大门,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大量的特权。但是西方侵略者贪婪的欲望并没有得到满足,企图向清政府索要更多的特权。1856年,为扩大在华权益,英国借口“亚罗号事件”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法国也借广西西林“马神甫事件”派出远征军,与英国共同对中国进行武装侵略
。1858年(咸丰八年)5月,英法联军攻占了大沽口,逼近天津城,扬言进攻北京。5月29日,清政府被迫派桂良、花沙纳为全权代表,赴天津谈判。桂良等人与法国专使葛罗的谈判于1858年6月15日正式开始。谈判中,桂良等人在葛罗的胁迫下,被迫同意了法国提出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公使驻京及允准法国商人入内地购买物产两项不敢应允。
葛罗假装作出让步,将公使驻京一条改为使节有重务办理时,可以侨居北京,但又规定如清政府给予他国使节长驻北京的权利,法国也自然享有。对于法商入内地一条,葛罗也宣布放弃。因为葛罗知道这两项侵略要求必定会被英国所坚持,写入中英条约,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法国同样可以“均沾”。在条约拟定后,葛罗并不急于签字,而是等候中英谈判的结果。6月26日,《中英天津条约》签订,法国最终如愿以偿,于是《中法天津条约》于1858年6月27日正式签订。
主要内容
《中法天津条约》共42款,另有《和约章程补遗》6款,主要内容有:
1、法国公使若“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将来若准别国公使常驻北京,法国亦照此办理。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
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淡水、登州、江宁六口,法国人及其家眷可在通商口岸居住、贸易、工作,可以自由雇佣中国人,可于各通商口岸租赁房屋或行栈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也可以建造教堂、医院、周济院、学校、墓地。倘有中国人将法国教堂、墓地触犯、毁坏,清地方官须严拘重惩。
3、法国人可以前往内地游历、传教。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
4、法国兵船可以在各通商口岸停泊。
5、法国人与中国人争讼无法调停,应由中、法官员会同办理,秉公完结;法国人与中国人争斗,犯法者系法国人则由法国领事官审明,照法国法律治罪,犯法者系中国人则由中国官员严拿审明,照中国律例治罪;法国人与第三国人的争执事件,中国官员不必过问。
6、“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法国亦与焉”。
7、将西林县知县张鸣凤革职并永不叙用,中国赔偿法国商民损失及军费200万两,赔款缴清,法军退出广州城。
条约影响
《中法天津条约》是清政府在法国侵略者的威逼下签订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中法天津条约》的签订,是对中国主权的进一步破坏。通过这个条约,中国被迫开放新口岸,允许内江通航通商,使法国殖民者可以进一步进入中国进行掠夺,给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加速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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