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在宋元时期有什么发展
藏族的内部矛盾加深,长期分裂割据。宋元时期,藏族加深与中央的联系,有专门机构管理藏区。此时的佛教也有所发展,藏传佛教兴起定性。
从9世纪末开始,藏族内部矛盾逐步加深,藏区陷入长期的分裂割据状态,并形成“阿里王系”及(后藏)“亚泽”王系、(山南)“雅隆觉阿”王系和(前藏)“拉萨王系”等。它们各自为政,不相统属,有时还常常为各自利益互相侵袭劫掠,大小战争频繁。
这一时期,佛教为藏区各阶层所接受,并逐步深入到藏族社会的各个领域,藏传佛教上层人物往往和当地首领紧密结合,互为利用,在藏族历史上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封建体制。在宋金时代,藏族各地方政权又加强与中央政权的联系,有些地方首领受到中央政权的册封,“茶马互换”等藏、汉贸易有了较大发展。
朗达玛灭佛一百年之后,佛教后来由原西康地区和卫藏地区再度传入,西藏佛教又得复苏。朗达玛灭佛之前佛教在西藏的传播称为藏传佛教的“前弘期”,之后称为“后弘期”。藏传佛教后弘期根据佛教传入路线的不同,分为上路弘传和下路弘传。这样,佛教逐渐在吐蕃复兴,并发展成独具高原民族特色的藏传佛教,而且从11世纪开始陆续形成各种支派,到15世纪初格鲁派的形成,藏传佛教的派别分支才最终定型。
藏传佛教的派别差异既不像印度的小乘十八派是由于其遵行的戒律不同而分派,也有异于印度的大乘因其主张的教义不同而分派。其派别差异是因不同师承、不同修持教授、所据不同经典和对经典的不同理解等佛教内部因素和不同地域、不同施主等教外因素而形成众多派别,这是藏传佛教的又一特点。
1244年秋蒙古宗王阔端代表蒙古汗廷与西藏萨加派活佛萨迦班智达在这块土地上成功举行了“凉州会盟”。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定国号为元,乌思藏(今西藏中部、西部及其迤西地区)、朵甘等地成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元帝国的一部分,西藏地方从此正式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元初,首次设置中央机构总制院(1288年改称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西藏等地的军政事务。宣政院使(主管官员)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师举荐的僧人担任。
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在西藏颁行。任用藏族僧俗担当从中央到地方高级官吏。乌思藏、朵甘等地行政机构之设裁及官员的任免、升降、赏罚,皆听命于中央。
划分西藏地方行政区域。元朝中央在藏族地区设了三个不相统属的宣慰使司,均直属宣政院管理,这就是藏文史书中所说的“三区喀”。就今西藏自治区的地域而言,当时分归其中两个宣慰使司管辖今拉萨、山南、日喀则、阿里等地归乌斯藏宣慰司管辖;今昌都一带及那曲地区东部归朵甘宣慰司管辖。元朝在乌思藏等地清查户口,确立差役,征收赋税,建立驿站,派驻军队,镇守边疆。乌思藏宣慰司设在萨斯迦(今西藏萨迦),下设13个万户府和若干个千户所,并征收赋税。元代的这一划置,成为此后西藏行政区划沿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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