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公民法的内容及意义
罗马公民法简介
罗马公民法这种法律制度由公元前450年开始公布的"十二铜表法"逐渐演变而来。在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十二铜表法"已被新条例新原则的发展所取代。
罗马公民法的历史背景
塞尔维乌斯改革的时候建立了新的地域部落,代替原来按照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3个氏族部落。塞尔维乌斯把罗马分为4个城区部落,又把罗马的乡村分为15(或16)个乡村部落。
同时,在新建的地域部落中设置管理机构,负责公民登记、征兵、征税和摊派徭役。凡在地域部落登记入册的自由民都获得公民权,于是,广大平民、大量的外来移民和被释放的奴隶等,因被吸收进所在的地域部落而加入罗马公社。
这就拆毁了人种和血缘关系的藩篱,促使公社内外的自由民融合起来。这不仅打击了氏族制度,而且大大增加罗马公民的人数,壮大了罗马公民集体的力量。这里谈到公民的定义。
罗马公民法的来历
罗马公民法这种法律制度由公元前450年开始公布的"十二铜表法"逐渐演变而来。在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十二铜表法"已被新条例新原则的发展所取代。《十二铜表法》适用于罗马共和国早期的公民(公元前5世纪中期),
公民法适用于罗马共和国中期的公民(前5世纪中期~前3世纪中期)。这些新条例和新原则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来自习惯上的变化;有的来自斯多亚派教义;有的来自判决书,尤其是来自大法官的文告。
罗马大法官是有权维护和解释特殊诉讼法和向陪审团发布判决案件指示的高级行政官。陪审团仅解决事实问题;全部法律争端要由大法官裁决,一般说来,他的解释就成了未来判决类似案件的先例。
因此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建立,同后来英国的习惯法有某些相似之处。
罗马公民法的内容
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
市民法的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
罗马公民法的意义
罗马法达到其鼎盛阶段是在元首制时期。这种较晚的进步,部分是由于法律扩大到更加广泛的司法领域,既扩大到异地外来人的生活和财产方面,也扩大到意大利公民方面。
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这样的事实:奥古斯都和他的继承人授权给一些杰出的法学家,让他们在法庭审判时对案件的法律争议问题发表意见。
在2至3世纪之交,罗马先后出现五大著名法学家:盖约、巴比尼安、包鲁斯、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罗马皇帝曾颁布引证法,规定凡在法律上遇有难题而成文法无明确规定时,则依照他们的著作来解决。
由于罗马法是在法学家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由3个分支组成,这就是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作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两种形式存在着,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当然十二铜表法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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