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关于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你了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服务对象
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
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的纳税人。
二、办理时限
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
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有明确截止期限的,按此期限作为备案期限;未明确期限的`,两个年度备案一次,到期次
年一月底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三、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资料共享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二)报送主表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农产品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
(1)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权证复印件;
(2)合作社章程;
(3)经营项目证明文书和社员所承包及租赁的地亩、水面合同或协议;
(4)社员名单;
(5)种养殖品种及市值备案表。
2.避孕药品和用具提供:避孕药品和用具说明及财务分开核算说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或取消税收优惠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