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时间:2013-02-09 01:40:2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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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及其分配正义也是如此。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分配正义原则,大都可以归约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及其分配正义也是如此。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分配正义原则,大都可以归约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差异性与同一性是相互依存、交互竞长、相互规约地存在和发展的,相应地,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存、交互竞秀、互相制约的张力关系。正是两种正义原则之间的张力,成为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

  一、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提出

  所谓差异性原则或差异性分配正义原则,关注的是不同的人因某些被认可的差异而得到不同的对待;所谓同一性原则或同一性分配正义原则,则关注人们因某些被认可的同一而得到相同的对待。尽管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差异很大,前者据于人及其活动的差异性,后者据于人及其活动的同一性,但是作为分配正义的两大基本原则,二者又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所以,当我们进行某种差等对待时,其实内含着对某些同一的认同,而当我们进行某种同等对待时,又不得不关注甚至尊重某些差异的实存。

  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划分,是基于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之现实的自觉的统一体。差异性与同一性的并存是世界与人的存在状态,对这种存在状态的认识与觉解,必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包括分配关系)的调节。反过来,作为合理调节人际利益分配关系的分配正义,必然要深入反映人的这种现实存在状态,即分配合理性的生成与实现既要体现差异性(原则),又要体现同一性(原则)。

  历史地看,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认识大都涉及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只是尚未清晰地认识到:这两个原则是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二者相互依存、相互限制,对各种社会分配现象发挥着内在的不同支配作用。但是,囿于不同的历史环境、制度体系、社会发展进程和思想观念形态,这两个原则能否合理地贯彻到分配过程之中以实现公平正义,便呈现出鲜明的时代性特征。

  人及其活动的差异性与同一性,是正义理论无法回避的两个重要方面。综观人类思想史中的各种正义理论,大都可以从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和理解。

  当代英国哲学家布莱恩·巴里认为,诸正义理论可以归结为两种最主要的正义理论,一是作为互利的正义,二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前者以利己作为行为正当的动机,结果是按商谈实力分配;后者以遵守原则为行为正当的动机,结果是均等分配。

  若以差异性和同一性原则来分析之,“作为互利的正义”虽涉及两原则,但更多地是指向差异性正义原则;“作为公平的正义”也涉及两原则,但更多地是指向同一性正义原则。所谓互利,是强调效益和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它必然关注个体之间的差异。同时,由于利益的获求是相互支持的,这又要以某种同一作为合作基础。所谓公平,本身就直接建立在人的类同一性基础之上,它又派生出对待标准的同一性、实现过程的对等性等原则,而对这些原则的遵从,既可能造成结果的平等也可能造成结果的差等。

  将正义进行“互利的”与“公平的”两种划分,其中更大的问题在于划分标准的不统一,这势必造成内容交叉。因为互利可以有公平的互利与不公平的互利,公平也可以有互利的公平与不互利的公平。

  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理论的争论,其实质也大致可归结为偏重于同一性正义与偏重于差异性正义之间的较量。罗尔斯从“作为公平的正义”出发,认为那种使社会中最穷者的福利最大化收入的财富分配才是正义的。诺齐克则立足于极端自由主义立场,举起“持有正义”的大旗直接对抗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认为任何分配正义都是持有正义,持有只要求合理而不要求平等。虽然罗尔斯与诺齐克都持自由主义立场,但他们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差异是鲜明的:罗尔斯关注到了人的差异性,但更倾向于强调人的同一性在正义考量中的地位,强调基本资源分配应当平等;诺齐克也体察到了人的同一性,却更倾向于强调人的差异性在正义考量中的地位,强调只要根据正当的获取原则而获得的结果,无论差异多大,政府都没有资格来“随意”抹平。

  学界一般认为,罗尔斯与诺齐克的较量是平等与自由的较量,但我们认为,用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较量来概括则更为贴切。

  平等与同一性原则的对应性是显而易见的。平等就是基于人之类同一性的存在以及人们对这种存在的认知与践行。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就是人类平等不断生成与发展的历史,而人类平等生成与发展的历史,也就是人类类同一性不断显现、不断认同和不断扩展的历史。

  自由与差异性原则的对应性虽不如平等与同一性原则的对应性那样明显,但其内在联系也非常紧密:第一,自由内含着活动主体的差异性前提。每个自由活动主体是独特的个体,是与他人有差异的个体。第二,认同自由意志也必然要认同差异意愿。自由是个体的自由,个体意味着具有区别于他人的意志,对个体意志自由的认同就意味着对个体区别于他人的差异意愿的认同。第三,认同自由表现,就必须认同差异结果。由于各种差异的先在,主体的自由可使这些差异不断衍化发展,继而生成差异结果。在这里,自由已成为主体差异得以不断显现扩展的必要条件。

  但是,作为对活动结果差异的恰当调适,分配正义所关注的主要是人们的分配结果——是平等或不平等,而非自由本身,因此自由不能直接构成分配结果的一个方面——差等。如果没有先在差异,自由本身不可能直接导致分配结果的差异,而能导致结果差异的只能是人及其活动的差异,自由不过是实现这种先在差异向分配结果差异转导的条件。因此,在分配正义中,自由根本不具备与平等直接对抗的“资格”,二者不在同一层面。相反,正如能与同一对抗的只能是差异一样,能与平等对抗的只有差等。平等的前提也许是强制,差等的前提也许是自由,但平等与差等的对立无法直接转化为平等与差等的前提——自由的对立,正如差等与平等的对立不能直接转化为差等与平等的前提——强制的对立一样。

  分配的平等或差等,必然涉及人及其活动差异的合理性存在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分配的结果差异往往是主体天赋差异与努力程度差异的对象化。个体努力应当与分配结果相对应,这争议不大。可是,人的天赋差异是否应当与其分配结果对应?在多大程度的对应才是合理的?这却值得深究。

  罗尔斯对天赋资质的规定,既包括个人的天生才智及能力,也包括影响天赋资质发展的家庭教育环境等。他认为,人的天赋资质应当是社会的,因此按个人天赋来分配是自然的、偶然的、不平等的,国家和社会应在分配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针对罗尔斯的观点,诺齐克则坚持认为国家和社会的主要任务在于保证个体能力的自由发挥,而不是关注这种自由发挥结果的差异有多大。在我们看来,二者都存在问题。罗尔斯的失误在于,为了平等而在一定程度上过度消弭个体差异,进而将个体与社会共同拥有的天赋说成本质上是属于社会的,这显然是一种偏于平等愿望的理论设计。另外,即使天赋应归于社会,天赋造成的财富差异由社会来统一分配,那也不一定就得平等分配。

  而诺齐克的失误在于,为了放任自由而将人的差异合理性任意放大,既无视各种不当的先在差异对人的持有与转让行为的影响,又将作为个体与社会共同生成的资质,看作本质上只是个体化的。其实,无论是持有的正义还是转让的正义都必须在社会环境中完成,离开社会合作的支持,人们既无法合理地持有,也无法合理地转让。

  我们认为,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体,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都应在分配正义中得到合理体现;同时,对人的差异性或同一性的强调都要基于一定条件,且要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所以,现实的正义并不是只讲平等或只讲差等,并不是平等永恒地优先或自由永恒地优先,一个社会某个时期应实行公平的正义还是自由的正义,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脱离现实条件抽象地强调某一原则优先,必将失去其规导现实的合理基础。

  对于各种社会正义的分析,弗兰克纳认为:“不同的思想家已经提出的一些标准是:

  (1)正义是根据人们的德行和价值来对待他们;

  (2)在公平地分配善恶的意义上,把人们作为相同者来对待(也许要排除惩罚的情况);

  (3)根据人们的需要、能力或两者的结合来对待他们。”

  ④从差异性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角度,我们完全可对弗兰克纳的分析作如下总结:第一个、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差异性正义原则;第二个标准主要体现同一性正义原则。费因伯格则将社会正义归结为五种准则:

  (1)完全平等原则;

  (2)需要原则;

  (3)德才和成绩原则;

  (4)贡献原则;

  (5)努力原则。

  在差异性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视域中,这五个原则也可作如下归纳:第一个准则基于同一性原则;第二个准则是两个原则的混用;第三、第四、第五个准则主要体现差异性原则。

  人的长期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现实表现,促使人们形成相应的“求异”或“求同”的心理意识,继而形成一种根据同一性或差异性标准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心理倾向。于是,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现实表现便可能归化于主体的这种正义价值追求之中,即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及其关系,可通过不同情境下人们的差异性或同一性表现而实现出来:一般而言,当人的同一性得到社会普遍强调和张扬时,人们便会产生出一种趋向于认同同一性正义原则的力量,而当这种同一性被过分地强调和张扬时,又会促使同一性正义向其反面——差异性正义的方向发展;同样的,当人的差异性得到社会普遍强调和张扬时,人们会产生出一种趋向于认同差异性正义的力量,到了这种差异性被极度强调和张扬时,又会促使差异性正义向其反面——同一性正义的方向发展。由于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现实统一,因此,这两种趋势、两种力量都是社会所需要的,它们促使两种正义原则在不同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相互竞争又相互协同、相互规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什么样的分配才是正义的问题上,人们之所以给出两种不同的、甚至在某些方面是完全对立的回答,如“不平等的分配是现实的,但它不是正义的;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但它是不可能的”,这既与表达者钟情于其中的一种原则有关,又与“两种含义不同的‘正义的’概念”的相互纠缠有关。究其根本,是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本身在正义分配过程中存在着内在矛盾。其实,不平等的分配不一定是不正义的,而平等的分配也不一定是正义的,关键在于合理把握这种平等与不平等的范围和程度,这既离不开一定历史条件下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内在作用机制,也离不开当时人们的文化观念与价值期待心理。

  二、两种正义原则的自然—文化生成机理

  差异性与同一性是世界存在的两种状态属性。存在物特别是生物不仅表现差异性与同一性,而且为差异性表现原则与同一性表现原则所支配。只是到了人类社会,这两种表现原则才涉及其合理与否,才上升到正义的高度。由于人类历史既是自然发展的历史也是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因此,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生成,也就必然是自然发展原则与社会文化发展原则共同作用的结果。

  现代科学证明,生命的产生与人的产生一样经历了从同一到差异、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这不仅使生命种类繁多而且使生命个体多样。生命存在与发展的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它们生存需求的差异性,进而决定了其生存资源配置的差异性。

  无论是植物界的适者生存还是动物界的弱肉强食,都是自然存在秩序的一种表达,而其表现原则是以差异性原则为主的,即差异的物种享用差异的资源,强者占有较多资源,弱者占有较少资源,甚至强者占有弱者。只不过,这种差异性表现原则通过人类文化积淀而“转入”人类社会以后,便发展成差异性正义原则——也就是差异性的对等表现原则,即差异者与差异化占有之间要符合某种原则或比例,差异化占有要受到某种同一性原则的指导与“关照”才行。可见,差异性正义是具有自然的差异表现之根的,所谓正义不过是对这种“先在”差异表现的文化“修饰”,这也就是人类社会中的差异性正义为什么总是与残酷、竞争、发展、效率相关的重要原因。然而,当我们用人类社会的差异性正义原则反观自然的原生态差异性表现,在指责其野性与野蛮、发现自己在何种意义上有所超越与进步时,也会不由自主地感叹这种差异性表现的直接、赤裸与高效。从“强”到“食”、从“弱”到“肉”,无疑是自然界中的一种“对应”秩序;而从“勤”到“富”、从“能”到“贵”,则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对等”秩序。从对应到对等,从一种秩序到另一种秩序,追求秩序的内在本质没有改变,但秩序本身的内涵以及追求秩序的方式却大为变迁:“自然对应”是一种无文化原则干扰的差异的直接表白,“社会对等”则是有文化干扰的差异的含蓄表现。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人类文明的差异性正义原则只不过是通过人类文化而被合理化、精细化了的自然的差异性表现原则而已。

  其实,不同物种对自然资源的差异性享用乃基于自然本身的发展,它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作为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各物种的生成及其差异是自然资源差异性配置的天然前提。从生态正义的视角来看,这种资源的差异性配置因其效用突出而产生了对整个生态秩序的有力维护,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大致体现了自然之差异表现的“粗放的正义”精神。在自然物种生存的资源配置中,其基本原则是根据物种的自然需求差异而配置,这些物种既是阳光、空气、水分等自然资源的共同享有者,又可在它们之间形成享用与被享用的关系。各种生物的生存需求依自身在生物链中的不同位置而确定,而不同生物之间的数量协调和死亡压力则与其生存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的要求密切相关。因此,生物界中资源差异性配置的合理性,正是在于自然资源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利用,维护了自身存在与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鉴于生物的需求有其自然限度,这种按需求差异“实行”的资源配置方式,便直接体现为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与有限“消费”相和谐的原则。

  从物种间的自然安排转进到同一物种的不同个体层面时,生存资源差异性配置面对生存竞争压力,其实际效用则主要取决于不同个体的差异化生存能力,而个体间的生存竞争在提升个体生存能力的同时,又有利于该物种的延续。可见,生物资源差异性配置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效率的维护,所指向的是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而它反过来又规定了物种进化得以在这一效益最大化过程中实现。不难发现,这一配置过程是效益原则与进化原则相统一的过程,而促成其统一的中介正是竞争。生存竞争既是不同物种之间的竞争,也是同一物种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的竞争,不同物种生存资源的差异性配置和生存竞争,促进了生态系统的不断进化;同一物种不同个体生存资源的差异性配置和生存竞争,促进了个体和整个物种的不断发展。可见,自然资源的差异性配置既促成了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又促成了生物的不断进化。这个“二而一”的发展过程,既是整个自然的发展过程,又是物种自己的发展过程,同时是物种中个体不断努力生存的过程。

  从植物到动物,再从动物到人,生物“主体”的能动性是不断增强的,当发展到人类社会时这种能动性就通过文化而打开了新的空间,成为一个超越自然规定边界的无限可能的自由世界。人成为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存在物,进而在不断的生存实践中使其能力急速增强,人不仅在整个自然中以类能力凸显的方式征服他类,也在同类中以个体能力凸显的方式征服他者。

  然而自阶级社会以来,不仅人类“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⑨而且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两极分化总是与阶级斗争紧密相连——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我们认为,这正是事物存在的类同一性在内部自发地发挥着规导或引领作用,差异不可能离开同一而独立存在。

  事物的类存在、类同一性是事物同一性表现的内在基础,它具有不同的层次。某一事物某一层次的同一,既是其内各具体差异得以统一的平台,又是更高层次同一的一个差异据点。可见,差异与同一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以某种方式共同构筑着事物的存在状态。因此,人与自然的差异、人从自然中的脱颖而出,并不能使人完全脱离其自然生态、生命同一的规约;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个体的卓越与超群,也不能完全脱离其间类同一性的规约。由于人类既是一种自然的规定物又是一种社会文化的规定物,因此人的类同一性既包括自然类同一性又包括社会文化类同一性,这两种类同一性共同地、内在地规定着人的差异性的任性表现,只不过,相对于自然类同一性规定,社会文化类同一性的规定可能更加能动、更加合理也更加自觉。

  正因为自然与社会文化的双重规定,因此人常常用社会文化性来修饰其自然性,又用自然性来支撑其社会文化性,并力图打开二者的连接通道。按自然的差异性原则配置资源,有其“自然”合理性,但无法直接转换为人类社会的、人们经过文化认同的社会合理性。也就是说,人类社会要对自然的差异性原则进行属人的文化的合理改造才能通行。这种改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继承,二是发展。差异性表现对应其相应结果的分配原则,是人类有阶级社会以来一直都实现着的原则,其本质就是差异表现与差异收获的大致对接。但差异性表现原则要成为正义原则,就必须受到人类相应文化的限制,而限制这种差异性表现的一个主要力量正是同一性及其表现原则的生成与发展。我们认为,同一性及其表现原则对差异性表现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成可以与差异性表现原则分庭抗礼的同一性表现原则;二是在差异性表现过程中渗入同一性原则,以使差异表现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差异表现与差异收获之间形成某种应然对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必须产生于同一性被意识到、被提及、被认同、被观念化的地方。没有同一性表现的崛起,没有同一性表现的观念化、合理化、文化化,就没有正义的真正入场。可见,正义在生成伊始是作为对任性差异的反抗,作为基于认同某种同一性的平等而提出的,于是人们常常将正义理解为平等便不足为奇了。

  然而,平等并不是正义的全部内容,而只是正义的一个方面,即它只是同一性正义的一个内在要求。由于人与人之间有某种同一性,当然也就有据于这种同一性的平等要求,这是平等的“显性”价值。平等还有其“隐性”价值,即它是构成差异性正义的一个生成要件,差异性表现原则只有经过平等过程、根据某种平等原则,才能成为差异性正义原则。比如,认为过大的收入差距是不正义的,是因为它有悖于平等,这是基于“显性”的平等原则;而在差异的表现过程——亦即差异结果的生成过程中,人们是否实现了机会均等和平等地参与竞争,就是基于“隐性”的平等原则。特别是要把自然的差异表现与差异收获的粗放对应,转化为社会文化的差异表现与差异收获的精致对等,就必须是有根据、有标准、有规则、有法度地实现转化,而这里的所谓根据、标准、规则、法度,本质上都是基于人的某种共同要求而产生的某种原则。只要是原则就必然包含着同一性的内在要求,即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按某种原则行事,不得因其他差异而有例外。

  总之,同一性表现的实践凸显与观念生成,不仅使同一性原则本身成为正义的一个方面,也使差异性表现因同一性原则的渗入而转化为差异性正义原则,其中当然包括人类文化认同与价值选择因素(这里不再展开)。所以,从正义生成的角度来讲,同一性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创生同一性分配原则,通过同一性原则来对极端差异化分配进行总体调控。第二,用同一性原则对差异性原则进行渗透与改造,使差异之因与差异之果通过文化认可而对接。如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便是如此。这样的改造,就使得自然界中自然显性的差异性资源配置原则转生出社会文化显性的差异性配置与同一性配置两个原则,由自然的优胜劣汰原则转生出人类社会的“奖优且顾弱”原则。这一转变不仅是从一到二的形式之变,更是从自然到文化,从只彰显差异、强调效率到彰显同一、兼顾平等,进而实现了从强力统治到正义治理的重大变化。

  从差异性与同一性存在到差异性与同一性表现,从差异性与同一性表现到差异性与同一性表现原则的生成,从差异性与同一性表现原则的生成到差异性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生成,这一过程是自然过程和文化过程的统一。它既是生物能动性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人类能动性不断超越的过程;既是生物自发表现其个体差异性与类同一性的过程,也是人类自觉表现其个体差异性与类同一性的过程。

  虽然自然界是差异与同一的统一,人类社会也是差异与同一的统一,但它们表现差异与同一的方式却差异甚大。自然界主要是按自然差异形成的秩序差异进行分配——即不同种群之间的差异性资源配置原则与同一种群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性资源配置。个体之间的同一性资源配置——比如所有个体的狼都能吃野兔,只是不同种群在其差异性资源配置环境中产生的“同种同配”的客观作用。也就是说,个体之间的同一性资源配置的生成环境,必须是发生在不同种群之间,而不是同一种群的不同个体之间。并且,在不同种群之间产生的差异性配置中,同一种群个体形成的同一性配置要绝对受到同一种群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性配置作用的现实规定与影响,即受不同个体生存能力差异的影响。因此,就自然界里同种个体中的弱者而言,种际差异性资源配置中所产生的同种同一性资源配置就常常只是一张空头支票。可见,自然界中的同一性资源配置原则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并不由种的“同一性”说了算,而往往是由个体的“差异性”能力说了算。这是动物种群生存过程中个体差异性表现相对较强类同一性表现相对较弱,从而使差异性表现原则而不是同一性表现原则居于主导地位的根本原因。

  然而在人类社会中,个体的生存状态不仅个体差异性说了算,而且个体的类同一性说了也算。比照自然界中同一性资源配置原则对于弱小动物个体常常只是空头支票,在人类社会中这一原则却可以真实兑现,即同一性资源配置得到了人类文化制度的认同——特别是在人权观念的产生和影响下,保障人的必要的基本生活就是以人的同一性存在或同一性表现原则为根基的。如此,自然界中的弱肉强食,在人类社会中就变成了不仅强者有食,而且弱者也有食。作为一种正义诉求,这是人类扬弃自然“丛林法则”、发现和认同人的类本质,进而形成类观念、类文化、类制度、类关怀的结果。

  在“生存权”的意义上,自然界通行的原则是“优胜劣汰”,而不断文明化的人类社会的原则却是“优胜劣不汰”,可见人类文明的原则既不是全盘继承也不是全盘否定自然原则,而是批判地继承,是扬弃。当然,仅从效率的层级角度看,“优胜劣不汰”方式比“优胜劣汰”方式要低,而“优不胜劣不汰”方式则更低。优胜劣汰是只有效率的自然原则,优不胜劣不汰则是只有平等的“理想”原则,而优胜劣不汰则是效率与平等两相兼顾的社会原则,它基于自然与文化的协同。不过,即使兼顾效率与平等的人类社会,也有着不同的组合方式:可以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可以平等优先兼顾效率,也可以平等与效率并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来组织人类社会生活,最终都会集中体现在人如何提升其生存质量、如何和谐生存上,而平等与效率的高度协同则是实现和谐生成的基本前提。

  至此,必须回答一个问题:与自然界主要表现为一种差异化发展相比,为什么人类社会一经产生,客观上就要实行一种限制差异任意发展甚至反差异化(本质是某种反自然)发展的原则?这似乎可以从事物自我否定的矛盾运动中得到说明,即差异的“灭亡”是差异自身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自然本身的发展理应是差异化与同一化发展的统一,但从历史表现来看,它却是更加偏重于表现差异化发展原则,同一化发展仿佛只是差异化发展的一个“手段性”条件。世界确实是充分显现着差异性的,自然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生动体现了差异化发展的精神,而作为万物之灵长,人的产生更是自然差异化发展的确证,是自然差异化发展的标志性成果。但是,自然世界的差异化发展并不否定同一性的客观存在,多样的世界也是同一的世界,既有种的同一,也有类的同一,还有属的同一。正是同一的客观存在,才为后来人类社会的平等提供某种内在根据。而平等一旦产生,又反过来为更多、更新的同一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于是,同一性所展现出的历史作用,便依靠人类不断进步的文明化之杖而顽强崛起、日益壮大。可见,人类社会的形成并不单纯遵循自然发展原则,而是对自然发展原则有所创新:自然主要以差异性原则为主,而人类社会却不断凸显同一性原则,人类文明的脚步只有坚实地踏上以同一性原则改造差异性原则的道路,才能实现人、社会、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

  人之所以能够发现、认同、发展同一性,之所以能够不断生成和培育同一性文化,是因为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穿越事物现象和差异、把握事物本质与同一的普遍性能力,这既是一种能够“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的类生产能力,也是一种能够超越其物种自然规定而获得自身自由发展的类生活能力。这种能力的生成基于这样两个条件:首先,人能够进行观念化的抽象思维。“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这种对待是要以抽象思维能力为前提的。正是由于人能够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因而能够超越自身种属的特殊规定,从而获得观念意识的“跨越性”自由。其次,人能够根据观念的要求进行现实化、感性化的活动,即人能够自由实践。实践的本质既在于其本身构成之“实”,也在于如何用观念去化“实”;既在于现实的物质力量,也在于“非现实”的观念力量。所以,我们认为,观念的物质活动性与物质活动的观念性,是合理理解人的实践本质的两个重要向度,离开观念引导的物质活动是盲动,离开物质活动支持的观念是空想。因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物质“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

  总之,人的生存本质是实践,而实践的能动性、普遍性、全面性和自由性都基于人的有意识性,基于人能够进行抽象的观念的活动。这样来看,无论是对象性活动、劳动还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它们都是以人的类意识为前提的,没有类意识的参与,这些感性的活动就无法使人成为真正的类存在物、真正的自由存在物。正是“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做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做类存在物”。

  由于自然原则主要体现差异性原则,社会文化原则主要且愈发体现同一性原则,因此,实现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统一,本质上是自然原则与文化原则、物质原则与精神原则的统一——这也是对“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的一种正义原则的阐释。

  自然与社会文化的差异化、同一化发展,使人表现出两大生存价值取向:追求差异与效率和追求同一与平等。在实践中,对这两种价值追求进行有效协同很有必要。有学者认为:“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毕竟还有一个谁主谁从的问题……从根本的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的公平具有目的的意义,而效率只具有手段的意义。”(18)对此我们认为,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社会主义的平等必然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某种本质要求,但它必须在平等与效率相协同统一这一人类社会更高原则指导下才能合理实现。平等与效率的高度统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很难也不必区分谁是目的、谁是手段,正如差异必须有度一样,平等也必须有度,无度的差异或平等都无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高度统一,必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对资本主义的真正扬弃,社会主义只有实现平等与效率的高度协同统一,才能真正具有内在的强大生命力,因为这种协同统一代表着人类社会的理想发展方向。

  三、两种正义原则的发展特征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作为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明显地表现出这样三个特征:从相互竞替到协同并存、从混然综合到相对分工、从自在运动到意识参与。

  (一)从相互竞替到协同并存

  历史地看,同一性正义原则与差异性正义原则曾表现出随时代推移而相互替代的特征。在封建时代,地主阶级维护的社会两极分化与农民战争追求的均贫富之间的历史交替就是证明;而马克思主义对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理解,从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再到消灭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同样体现着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相互替代特征。其实,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交替实现,是由人既追求差异又追求同一这两种生命本质诉求,从而也是两种社会实践活动的不平衡发展造成的,差异化的人的自由活动必然不断生成积累社会差异,而当追求平等的心理期待无法承受巨大的社会差异时,旨在消灭这种差异的平等运动便悄然而至。从发展趋势来讲,人作为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体,其两种生命本质诉求是同时内具的,它们都得实现出来,于是,随着社会发展条件的不断成熟,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方向必然是从一种生命本质诉求向另一种生命本质诉求的替代式发展,转向两种生命本质诉求相互并存、相互渗透的协同式发展。基于这两重生命本质诉求,两种正义原则也必然是由交互竞替到协同并存。

  差异性和同一性是相互对立统一的概念。“所谓对立面一般就是在自身内即包含有此方与其彼方,自身与其反面之物。”因此,同一性中内含差异性,没有差异就没有同一;同样,差异性中也内含同一性,没有同一就没有差异。同一是差异基础上抽象化的结果,差异是同一基础上具体化的结果。

  任何事物都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统一体,人也一样。人的同一性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或自身内部相同或统一的方面,其中包括类同一性、群体同一性、个体同一性以及自我同一性等。人的差异性主要指人与人之间或自身内部具有不同或不相统一的方面,相应地,它也包括类差异性、群体差异性、个体差异性以及自我差异性等。由于人是有能动意识的存在物,于是这些同一性或差异性,既可成为人们认识的客观对象,又可成为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这样,追求某种同一性或差异性的实现就成为人的社会实践的内在要求。人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及其相应的价值追求,现实地统一于人的存在过程之中,人的求同或求异的社会实践活动,都成为了推进自身与人类社会不断运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在逻辑上,人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内在统一于并全面包含于人的存在过程之中,它是一个内含无限丰富的可能世界。但在现实性上,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水平及状况的不同,人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则不同侧重、不同程度地敞开和显现自身,虽然这是对无限可能世界的有限实现,但正是通过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杂多、从低级到高级的方向推进,这种不断的有限的实践创造过程延展出了一条总体无限的发展道路,从而不断提高了人类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从人的三重存在样态(类、群体、个体)总体历史展现的角度来看,最先显现的是人的自发的类同一性,继而是建立在人类群体意识觉醒基础上群体差异性和群体同一性的显现,然后是人类个体意识基础上个体之间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以及个体内部的自我同一性和自我差异性的显现,最后才是在人类自觉反思意识下形成的内含人类全面的同一性和全面的差异性(类、群体、个体同一与类、群体、个体差异)的共同显现。相应地,基于人的同一性的同一性正义原则和基于人的差异性的差异性正义原则,也大致遵循和符合这一历史发展逻辑。通过不断自觉反思和能动调适,人类有力地推进了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原则在原有发展基础上的完善,并在新的历史阶段不同程度地实现着差异与同一的相互渗透包容,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螺旋上升过程。

  在人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律动发展的基础上,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实现着在人类社会中的联动发展。对于人而言,遵循这一社会规律是一个从实践暗合到理论认同的发展过程。首先,正义本身的发展是随着人的实践能力的发展而发展的。当人类实践能力没能达到实现正义的全面性——即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统一时,正义只能片面地向人敞开和显现,人类正义原则只能在当时社会历史发展水平和状况的前提下片面地发展,但这是内含着全面性且为了实现全面性的片面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实践自发地、被动地暗合着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交互竞替发展的运动规律,不过,这种被动的适应往往要付出巨大的历史发展代价,其根本就在于差异性正义没有得到同一性正义共时地合理节制。其次,人的理论理性能力决定了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的发展,不可能是一方不断取代另一方的简单的历史循环过程,而是要依靠理论理性向正义的存在真理迈进——即生成两种正义应相互渗透并存协同发展的认识。尽管在现实性上这种协同发展可能有所侧重,但这种侧重也是基于当时的社会总体状况而作出的,是经过人类理论理性审视过后的内含正义之本然性、全面性、真理性和现实性观照的侧重发展。事实上,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现实协同,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二者势均力敌的静止状态,而是处在“有所偏斜”的动态平衡中。在这一理论认识条件下,人类通过正确把握两种正义的发展规律,就能自觉地促成二者的内在相互协同与外在侧重转换,能动地调适未来社会的发展,从而避免因差异性或同一性表现幅度过大而造成社会的巨大震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差异性正义倾向于实现人的差异性存在本质要求,同一性正义倾向于实现人的同一性存在本质要求,两种正义正是通过相互竞替发展,才不断发挥人的内在动力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必须指出的是,二者之所以总是盲目地博弈竞替,除自身内在的矛盾性之外,人类认识实践能力的不足是重要原因。人不仅是差异性和同一性的统一体,并且是内含理性认识能力与和谐生存诉求的统一体,人的发展必定由或差异或同一的片面发展走向两者统一协调的发展。相应地,差异性正义和同一性正义的发展也必定由片面的相互竞替的发展走向全面的相互协调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自觉地缩小两种正义之间“自然”转换的巨大历史跨度,使其归复于整个社会肌体运动的内在要求,形成恰当的协同步伐,并通过掌握和运用其发展变化规律来自觉地实现对社会发展的调整——特别是在制度设计安排上要充分发挥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协调发展作用,为实现人之和谐生存提供正义制度的保证。

  (二)从浑然综合到相对分工

  我们同样要注意的是,差异性和同一性是人的存在本质的不同方面,二者不是随时随地都平衡地显现出来。相应地,作为合理调节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表现的重要方式,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原则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并非必然平衡地显现出来。面对各种差异条件,由于它们发生作用的侧重点和强弱程度各有不同,这就决定了人们对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选择,既要根据不同历史条件的不同要求而变化,又要根据现实社会不同生活方面的不同要求而变化。

  一般地说,当涉及相对抽象、相对普遍的问题时,往往突显的是人的同一性,需要同一性正义原则发挥作用,如人格、人权、尊严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显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类同一性,这就必须按同一性原则来对待人格、人权和人的尊严,以实现人的平等。当涉及随着时间、地点、条件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相对具体问题时,主要突显的是人的差异性,需要差异性正义原则发挥作用,如个体身心状况、活动能力、文化水平、努力程度等人的各种殊异特质,充分显现了人的差异性,这就必须按符合某种比例的差等原则来对待。宏观来讲,在政治领域运用同一性正义原则的情况较多,在经济领域则运用差异性正义原则的情况较多。微观来讲,作为过程中的正义价值选择,要视事物发展变化的阶段性情况而定,只有恰当作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时间“前后”分工,才能适应社会生活不同阶段对不同正义原则的实际需要。

  当然,两种正义原则在适用范围上的分工总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分工是统一基础上的分工,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二者的协同作用。从现实的角度来讲,分工的相对性生成必须基于某些生活方面本身同时内含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双重要求,既有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平等并列发挥作用,也有差异性正义为主、同一性正义为辅或同一性正义为主、差异性正义为辅的相互协作。因此,完全机械地规制某一正义原则只能适用某一生活范围是不合理的。从理论的角度来讲,两种正义原则分工只能具有相对性的根本原因在于,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本身就是内在地相互依存的,我们只是在针对具体事象时,通过求同或求异的思维方式把它们人为剥离开来。于是,人们基于某种观念、原则或理想,求同、求平等往往以抽象化为基本思维方式,基于事物多元、差异与变化,求异、求差等则往往以具体化为基本思维方式。但无论求同还是求异,我们都是根据自己的价值选择和思维指向来切割对象世界,而对象世界本身的差异与同一的相互依存关系并没有在这种切割中消失。因此,差异与同一、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两原则的分工协作矛盾,虽然可以从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运动中得到一种主体化的理解,但也可以从对象“本身”存在的角度进行一种“纯粹”客体化的理解。

  尽管两种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具有相对性,但是对两种正义原则不同适用域的错位规划与选择却会带来严重后果。一方面,以差异性正义原则来差等地对待主要涉及同一性正义范围内的问题,将会造成社会中人格不平等、人权无保障、尊严有贵贱、法律被践踏等,从而陷入人对人的奴役和迫害、社会公平尽失的极度悲惨的世界。另一方面,以同一性正义原则来同等地对待主要涉及差异性正义范围内的问题,则会导致无视个人生理状况、活动能力、努力程度、贡献大小的差别,从而人为抹平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差异,造成社会分配的绝对平均主义,社会发展必因丧失效率而迟滞不前。

  无论具有何种理论丰富性,正义的价值表达都要在根本上以文化是人的超越性本质存在为指向前提。这就决定了正义原则除了体现在正义理念、基本制度安排和具体政策制定等层面,更要对社会文化变迁产生深刻的影响,如此方能保证正义诸原则具有持久的整合力。在现代社会中,对差异与同一的双向正义追求,有助于真正意义上的差异—同一互补文化的形成。在这种文化样态中,某些方面追求差异,某些方面追求同一,二者的结合旨在推进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有机互补。由于差异是相对具体的、同一是相对抽象的,因此差异—同一互补文化的内在要求,就是通过抽象同一与具体差异的协同互补,使文化进化的历史指向真正具有正义性,使人真正占有自己的生存本质。历史地看,任何民族都拥有一定意义上的差异—同一互补文化,但其内在结构有所不同,如中国封建传统文化大致形成了一种人格差异—经济平等的互补文化,而当今西方文化则是一种经济差异—人格平等的互补文化。东西方不同民族间多元化的互补文化,呈现了这两种正义原则的实现程度和历史形态的差异。我们认为,一种文化只有符合差异—同一关系的内在特质,才可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政治上追求特权、经济上追求平均的畸形互补特征,背离了差异—同一关系的内在要求,也背离了当今时代发展的'现实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按照差异—同一关系的本质要求,着力推进国家政治上的民主与平等、经济上的竞争与繁荣,同时要根据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一方面要以法治方式创新两种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以实现两种正义原则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要通过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代表人类发展方向的差异—同一互补文化价值体系,为全面深化改革、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基于此,在整体的社会生活和个体的生活层面,只有根据正义自身发展规律和不同正义原则的作用域进行慎重地综合选择,真正实现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从历史形态中的浑然综合走向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有序分工与和谐发展,才能有效回应中国现代化进步的新要求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三)从自在运动到意识参与

  差异与同一的矛盾运动有其自在性,一旦与人的主体活动相结合,上升为正义的原则与规范,就必然具有人的主体意识特征。因此,在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历史生成、相互渗透和协同发展中,主体意识的能动参与是关键原因,它生动地体现为差异与同一关系在自然运动基础上的有意识的文化延展。

  如上所述,差异性正义根源于人之差异性存在及其求异倾向的合理性。人之差异性存在及其求异倾向是有其自然之根的,因为自然不仅表现为一种差异性存在,也表现为一种“求异”的差异化的发展。“从空间的角度来讲,这种差异化发展,表现为存在的多样性,表现为各存在者属性的丰富和本质的多样;从时间的角度来讲,这种差异化发展,表现为生物优胜劣汰的进化和其他存在物的历史演进。”按照进化论的观点,自然发展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差异化发展过程,自然就是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差异的基础上取得自身的延续和发展的。作为一种自然生物,人是自然不断差异化发展的结果,是自然界发展的最高级产物,因此,人的差异首先是自然差异的一种人的体现与延续,或者说人的差异基质上仍然是一种自然差异的延续,然后才是有意识参与的社会文化差异的展开。在两种差异的相互渗透、相互支撑中,人的差异表现既成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又成为一个有意识参与的能动的发展过程。

  自然差异延续到人类社会,便在人的精神整饰之下形成一种求异意识,继而在现实生活中形成求异原则,即社会生活中人的差异性要求需要得到必要的彰显与合理的对待,这促使了差异性正义的产生。如前所述,差异性正义原则虽然是人之社会性不断发展的结果,但它的某些根基仍然在于人的自然性,据此我们才可根据人的某些天赋差异来进行相应的差等分配。然而,这种分配虽不完全出于人类社会意识的要求,但无法完全离开社会意识的规导,因为它是自然发展与社会文化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可见,差异性正义本质上是自然差异化发展原则在人身上的一种“人化”体现,是人们通过特有的意识反思能力,努力认识这种差异化发展原则,并将其自觉地规范地应用于现实生活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差异性正义可以理解为自然的差异性原则在人类社会的文化性延续,其中既有认同也有否定,既有形式修葺也有内容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然的差异化发展产生了人类,也产生了人类意识。正是人类意识的发展使人具备了理性反思能力,不断深入认识自身和对象世界,成为人类文明的开端。同时,正是人类意识发展的高阶产品——即人的抽象思维能力的生成,使自然世界的另一面即世界的同一性存在得以在人类认识中不断去蔽和展现,对自然同一性的不断认识以及对某些社会同一性的不断认同和追求,构成了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某种程度上说,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就是人的同一性得到不断认同、人的平等要求得到不断张扬、人的平等地位得到不断提升的历史。这种追求人类平等的求同倾向,不仅根源于同一性自身的客观存在,而且根源于人的意识能力、人对自身类同一性的认识、认同与自觉反思,以及基于权利与义务同等分配所产生的同情感,它们共同促使了同一性正义原则的产生。正是这种普遍的求同倾向,使人的活动在展开于自然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自然的超越,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类文明通过对自然的偏向、背离、扬弃而不断获得发展;而相对于自然,这种普遍化的方式又构成了人类特有的文化方式。由此可见,同一性正义的根基既在于人自身内部存在的同一性,也基于人类对自身同一性的自觉和反思,既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更是自然同一性在人类实践中的文化实现。

  基于求异意识与求同意识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人成为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现实自觉的统一体,既是自然差异化发展的成果,体现着差异性在人身上的自然延续,又是社会同一性表现的结果,体现着同一性在人身上的意识化、自觉化、人文化延续。概括起来,人就是差异与同一关系的自然—文化共同作用延续的结果。

  进一步考察差异性正义原则和同一性正义原则,我们同样会发现,二者在现实生活中是历史地走向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相互包容的。其内在原因在于:差异性在人类社会中的自然—意识、文化延续过程和同一性在人类社会中的意识、文化—自然延续过程,逐渐由相互分离、相互排斥走向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这不仅是自然自发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意识自觉能动参与的结果。正是由于人类意识的自觉能动参与并不以背离自然为目的,所以人才能以人的方式不断揭示和遵从自然的真理,从而达至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共谋。

  人既遵从自然又超越自然,这取决于人具有意识和理性。一方面,自然差异原则是自然不断进化发展的高效原则,人类社会要获得高效发展就必须遵从自然法则,而且要将自然意义上的差异化发展原则“转构”为社会意义上的差异性正义原则;另一方面,突显同一是人类基于抽象思维、基于意识发展的结果,是对自然界一味“求异”的主体性纠正,这在本质意义上奠定了同一性正义原则的平等价值基础。在一定意义上,人违抗某些自然发展原则是人性的表现,是人异于自然的证明。于是,人类据此便拥有了对抗自然任性差异发展的同一性正义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去追求人类大同和社会平等。但同时,人又不可能由此而完全背离自然,因为求同虽有“求”的主体意识能动性,但“同”也并非人的彻底杜撰,它有其自然之根——况且,从人统一于整个自然的发展来讲,我们也可以将人类求同姑且理解为自然在以人的方式来显现自身同一,于是,自然的自在运动与人的意识能动参与便在更高的自然发展层面统一起来。总之,一方面,人类文明对同一性的追求成为其超越自然的方式,但另一方面,自然的差异性表现又必然成为求同性无法完全超度的内在限制。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人类意识是求同还是求异,是追求差异性正义还是同一性正义,都无法根本刨除其同或其异的自然之根。

  从人与自然、意识与对象的相对分异来讲,两种正义在现实生活中的相互渗透,是差异与同一关系在人类社会中的自然—文化延续的统一。只遵循自然求异原则而没有人为求同原则的参与,人类社会就变成了动物世界;只遵循人为求同原则而没有自然差异原则的参与,人类社会就会低效而停滞不前。只有把人为原则与自然原则、同一原则与差异原则协同起来,和谐美好的社会才可能应运而生。

  “人离开狭义的动物愈远,就愈是有意识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不能预见的作用、不能控制的力量对这一历史的影响就愈小,历史的结果和预定的目的就愈加符合。”我们的研究不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具体的正义分配方法,而是为具体分配正义方法的生成与实施,提供必要的理论背景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不管具体是什么样的分配正义方法,都必须考虑到人的差异与同一这两个维度,只有弄清二者的内在关系,并自觉地贯通于具体分配正义的方法,才能不断推动社会的和谐和人的自由全面可持续发展。

  “人是一种未完成的存在物,他不会停留于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人并没有一种绝对标准的所谓人的存在状况和绝对标准的所谓人的规定性。人的未完成,蕴含着可塑性和创造性,因而他总是处在不断的自我塑造和自我创造之中。”人如此,因人而生的正义又何尝不是如此?

  注释:

  (1)布莱思·巴里:《正义诸理论》,孙晓春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页。

  (2)参见易小明:《对等:正义的内在生成原则》,《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

  (3)罗尔斯其实用了两个原则,当强调社会为何应当分配差异财富时,是贡献原则或差异性原则,因社会对个人天赋形成财富差异时作出了贡献;而当强调这部分财富要分给穷人时,则是根据同情弱者的同一性原则。

  (4)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第103页。

  (5)Joel Feinberg,Social Philosophy,Upper Saddle River,NJ:Prentice Hall,Inc.,1973,p.109.

  (6)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

  (7)段忠桥:《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8)这一原则是否具有准“正义性”?或后来人类正义之根是否延伸到此?从正义维护整体生存秩序的角度来看则可以如此认为,毕竟正义在本质上要基于对人类整体生存秩序的自觉维护。在秩序维护上,人类正义特别是差异性正义与自然界按需求差异进行资源配置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连接通道。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9-560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

  (11)在某种意义上,自由不过是动物能动性超越其自然物种规定的状态或结果。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3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5页。

  (18)焦国成:《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伦理思考》,《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19)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60页。

  (20)易小明、聂文军:《人类文明的求同性及其自然差异限度》,《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5期。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374页。

  (22)夏甄陶:《人是什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9页。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虽然正义具有流变性,但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各得其所。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自古至今,分配正义一直是人们探讨的话题,并争论不休。古罗马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典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平等的正义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并专门探讨了分配正义问题,认为合比例的才是适度的,而公正就是合比例,分配正义就在于合比例,即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

  而英国学者布莱恩·巴里曾把正义分为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并指出分配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到了近代,政府如何实现分配成为分配正义问题的争论焦点,形成了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辩,前者反对任何以“社会正义”之名干预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措施,后者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以保证公民的自由与平等。汤剑波: 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

  其中,罗尔斯主义明确提出了“正义即公平”、“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认为分配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机构和基本制度安排,并提出了平等的自由和公平两个原则。可见,分配正义在现代社会逐渐演化为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分配某些资源,以提供给每个社会成员一定水平的物质待遇。

  基于分配正义的内涵,接下来的问题则是分配正义是否可能及如何实现的问题。就前者而言,在于分配正义成立的三个前提性条件是否能够满足:第一,分配之客观基础可能的,即分配作为一种统一设计的制度安排是可行的;第二,分配之道德基础是可能的,即影响人们生活的非可控因素所导致的不公正应该被矫正;第三,分配的资源基础是可能的,存在社会成员达成共识的某种分配物品。 汤剑波: 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

  罗尔斯主义从“原初状态”和“理性构建主义”、对非个人可控运气进行校正以减少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基于的任意影响、整个社会存在共同欲求的目标并且社会能够就此达成一致三个方面对以上问题做了回答,坚信能够通过实施“分配正义”保证公民的自由与平等。作为公平的正义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则从“无知状态”和“进化主义”、自生自发秩序、整个社会没有实质性的目标和“普遍利益”等方面出发,否认“分配正义”的可能性。笔者以为,制度是一种直接的社会产物,是人类社会秩序状态的描述和结构性存在,它既具有演化的特征,又带有理性参与的特征,表现为自然环境作用的社会结果,具有“自我复制和内卷性”。理性不仅是制度的必要因素,而且能够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促进其功能的发挥。再者,“自然进化主义”和“理性构建主义”的冲突和不可通约,并不妨碍理性对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制度功能的发挥,相比之下,制度发生的动力是制度可能性的源泉。制度发生的动力在于现实的社会需求,在于维持与增加社会的福利,分配也不例外。任何分配都是在一定社会语境中形成和发展的,并在当时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其目的在于增加社会的福利。基于此,共同体是其内部成员理解各种领域之正义原则的基础,社会的福利则是整个社会所欲求的目标,分配制度就是通过对某些资源的再分配矫正不合理的因素以增进社会的福利。

  就后者而言,法是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的制度保障,“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律实现正义表现在价值、结构、权利和义务、制度等多个方面。在价值方面,正义作为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需要具体的价值要素来支撑和实现,这些价值要素所处的地位是决定正义如何体现的关键。纵观人类经济思想史,分配正义在价值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平均、平等、公平、自由、效率等价值因素的较量。尤其是后四者要素,不但内涵于正义的理念之中,更与之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然而,不论正义的价值内涵如何复杂,它在在实践中最终表现为两类价值冲突,按照是否具有同质性进行分类,自由和效率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以构成一类价值组合,它们主要是自由市场竞争的结果;平等和公平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以构成另一类“价值组合”,他们往往依赖外在力量干预才能实现。正义的内涵就是根据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的现实需求对两类价值组合的权衡,而法律则是其表达和实现的稳定的社会机制。从我国当下的社会条件来看,各种分配问题日益突出,人们的不满情绪持续高涨,基于效率和自由价值组合的收入分配正义内涵不再满足社会的需求,地位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而以平等和公平组合的分配正义价值内涵逐渐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因此,我国当前分配正义的基本内涵应该是以平等和公平的正义规范为主导,并在一定条件下促进自由和效率的均衡。财税法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则是重新评估我国收入分配中分配正义的内涵构成及其位阶,提高公平价值在分配正义中的比重。

  对分配正义的评价

  1.支持分配正义

  要求分配正义的道德呼声主要来自于穷人或者弱势人群,对这部分人生存和发展的伦理关怀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举动。因为“在所谓公共利益中,最主要的是人民的生存。因为任何人对自己的出生都没有责任。所以,为了使现在已生存的所有人都得到充分的物品,即使要那些持有多余物品的人牺牲一些金钱,这也是应该的,不能说是太大的牺牲。”

  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一书中论述了福利经济学的两个主要论点:一是国民收入总量起越大,则社会福利越大;二是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福利也越大。经济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间分配方式的影响。提高穷人所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一般说来将增加经济福利。为实现分配结果的公平,必须将国民收入从富人手中向穷人那里转移。“这种转移是最重要的,它代表着分配向着有利于穷人的一方的改善。”庇古将分配的公平,尤其是有利于穷人生活改善的分配与整个社会的福利结合起来讨论,明确地说明了对社会成员公平的伦理考虑,有助于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

  近代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主张,在一个经济体制下应该关心那些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在他看来,社会财富分配上的不均,尽管没有人们经常描述的那样厉害,但也确实是经济体制中的一个严重缺陷。因此,“在不伤害人们自由创造精神与原动力,从而不会大大妨碍国民收入增长的前提下,对这种不均的任何减少,显然是对社会有利的。虽然通过计算提醒我们,要把所有收入都提高到现有特别富裕的手艺人家庭已达到的水平之上,是不可能的,但是那些低于这一水平的收入应该有所提高,即使在某种程度上要以降低此

水平以上的人的收入为代价,也的确是值得想望的。”马歇尔希望通过改变分配的现状,改善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这样的伦理关怀表现了他对分配正义的关心。

  即便是崇尚市场自由主义的斯密(Adam Smith),也对有利于社会下层的分配正义表达了肯定的意见。他说,“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是对社会有利呢,或是对社会不利呢?一看就知道,这问题的答案极为明显。……社会最大部分成员境遇的改善,决不能视为对社会全体不利。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而且,供给社会全体以衣食住的人,在自身劳动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才算是公正。”斯密的意思是很明确的,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是符合公正的,虽然对于如何改善,他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法,但他赞同分配正义。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反对形式上的平等,主张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以更多的保护,这就是说,在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时候,要照顾社会上处境最不利者。他认为,“经济功利主义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把贫穷当作效益的手段而使之永存,”而一个社会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的过程中应有助于使所有人受益,“分配应使任何一个种族或人种集团并不比其他集团更差。”为了减少不平等,德沃金支持对弱势群体采取的优待“补偿行动”和所谓的“反向歧视。”他认为这些措施并不违反“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没有侵犯公民“作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同等对待的权利”,而“一个优惠少数民族申请人的政策可能由于它有利于整个社会而合理地得到支持”,因为它“使社会上全体更为平等。”

  罗尔斯(John Rawls)分配正义理念中引人注目的一个特点是提出了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建立在差别原则基础上的。由于存在着差别,而要消除差别就应该给予处境不利者以补偿,从而达到公平的正义。罗尔斯认为,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在伦理上属于不应得,所以,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补偿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罗尔斯承认,提出补偿原则并不是要把它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或者作为社会运行的唯一目标。但无论采取什么原则,都要考虑补偿的要求,因为它被看作是代表着正义观念中的一个成分。

  2.反对分配正义

  与上述主张分配正义的思想和观点不同,一些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自身的经济功能和伦理功能怀有相当大的自信,认为只要人们遵循市场内在的发展逻辑,就可以赢得经济上的成功,获得市场自然分配给他们的经济份额,不需要依靠市场之外的力量来求得额外的分配结果。这一理论观点在哈耶克(F.A.Hayek)的思想中表达得最为充分,他否定了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正义。

  哈耶克认为,追求结果平等的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要求与市场秩序格格不入。因为市场秩序是靠一般性行为规则来维持的,如果人们要强行把某种结果平等或分配正义的要求加在市场秩序上,自发的市场秩序就会逐渐被政府控制一切的全权体制所代替。他声称,分配正义原则不适用于一种作为市场体系来组织的经济秩序。市场过程是一种非人为的自然的现象,因此,对它的结果用不着进行任何道德评价。

  在哈耶克看来,人们对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的有效性的笃信,有一种特殊的自我加速或强化的趋势:“个人或群体的地位越是变得依附于政府的行动,他们就越会坚持要求政府去实现某种可以得到他们认可的正义分配方案;而政府越是竭尽全力去实现某种前设的可欲的分配模式,它们也就越是会把不同的个人和群体的地位置于它们的掌控之中。只要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这种笃信支配了政治行动,那么这个过程就必定会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越来越趋近于一种全权性体制。”哈耶克担心,如果人们希望政府采取达致分配正义的有效措施,那么,个人就会被政府所控制而失去自由和权利。

  实际上,人们要求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理由之一是,市场机制的分配结果常常是不公平的,即一个人的所得与其努力和品行不相符合,因此,政府应当对这样的不公平现象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对此,哈耶克争辩说,市场运行的结果确实是有的得,有的失,有的赢,有的输,但这并不存在正义与否的问题。因为这既不是某人刻意造成的,也不是人们能够预见到的。市场是一个非人格的过程,这里并没有一个人格化的负责分配的机构存在,因此,针对市场讲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对“分配”概念的误用。“除了市场以外,没有人能够确定个人对整个产品贡献的大小,也无法确定应该给一个人多少报酬,才能使他选择从事某些活动,能够为向所有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做出最大的贡献。”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彻底的甚至偏激的,他反对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分配正义,而是将分配的一切问题都交给市场来解决,但历史和现实已经有力地证明了,在一个不完善的市场中是不能自发地使分配走向正义的。

  尽管哈耶克一再反对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然而,除非像哈耶克那样,把分配正义从市场经济生活中“赶”出去,一了百了;或者除非完全认可并接受市场经济本身形成的自然分配结果,不再有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非分之想”,否则,就必须关注并理解分配正义,并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实践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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