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一律五个严禁

时间:2012-04-02 07:44: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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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您介绍的是四个一律五个严禁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四个一律五个严禁【一】

  五个严禁:

  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严禁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5、严禁用公款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四个一律:

  1、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

  2、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

  3、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

  4、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一律五个严禁【二】

  人民群众若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违反“五个严禁”和“四个一律”规定的行为,均可以进行举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二、重庆法院廉政建设“四个一律”

  (一)凡私自会见并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吃请、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

  (二)凡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压价抬价、封锁信息、造成流标,使特定对象获利的,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凡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

  (四)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四个一律五个严禁【三】

  重庆法院系统“四个一律”的完整内容为:

  1、凡私自会见并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吃请、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

  2、凡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压价抬价,封锁信息、造成流标使特定对象获利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

  3、凡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一律清除法官队伍;

  4、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凡有以上行为的,还应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完整内容为: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严禁在委托拍卖、评估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严禁泄露审判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从以上规定可见,“四个一律”与“五个严禁”的基本内容大体相似,二者本质上所反应的共同特征大致为以下

几个方面:其一,二者均共同直指司法腐败;其二,二者均以严厉禁止的方式出现,表明所指内容绝对禁止或者一律不得为;其三,强调了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各种表现方式,从纪律范围予以重申,尤其点出审判、执行为两大要害部门;其四,违反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的处理方式及原则。二者有所不同的,只是发布时间与发布机关的层级不同。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是针对全国各级法院全体司法人员颁行的,对全国法院均有约束力,而重庆法院“四个一律”则是区域性司法规定,只在特定区域内施行。笔者认为,就重庆法院系统讲,应当以最高法院“五个严禁”为根本内容,在贯彻执行中注重联系“四个一律”的具体内容,以“四个一律”为地区特色结合实施贯彻落实,如此更显张力,效果更为显著。

四个一律五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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