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
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的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 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 系得以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 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概念
(1)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 大价值的判断。
(2)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 断。换
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 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 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其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 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
(3)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历史法学派正 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2.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
①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 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例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认 识或者处境作出不同的回答^。
②事实判断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的真实 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 的基本属性”这一事实判断,就可以为法律生活中的具体事实所证明)。
(2)判断的维度不同。
①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甚至可以说,与主体的情绪、情 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无关或中立的判断,并不能称为价值判断。
②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 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人,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3)判断的方法不同。
①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法,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 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
②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 型的“实然”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
①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换句话说,就法的价值而言,它 必须经历“历时性”的考验,由社会来取舍、选择。
②事实判断不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取决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3、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
(1)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2)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 平衡。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1)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 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 最深刻的需要。
2.秩序
(1)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 种法律状态。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 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 的形成;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3、正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 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人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 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四)法的价值冲突
1.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的场合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2、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①一般 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 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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