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温补贴:每人每月240元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山西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在6、
7、8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1、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到8月份,共3个月。
2、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3、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6、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9、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通知》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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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须足额发放 不能以物冲抵
进入夏季,天气日渐炎热。根据有关规定,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月11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提示,关于高温津贴,用人单位须注意三个误区,避免违法。
所谓高温津贴,是每年6月份至8月份,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货币补贴。我省的补贴标准为每月240元。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过程中存在三种误区:一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二是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予发放;三是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实际上,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该负责人提醒,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支付;若用人单位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此外,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台当日发布的气温预报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