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某科技公司诉称,史先生原是该公司技术质量部的技术主管。2011年2月,他离开公司且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并于同年5月跳槽到北京某锁业公司。科技公司曾和史先生于2010年12月签订合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史先生在合同期内不得在外从事同行业的任何活动,否则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史先生可以解除合同,但在两年之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工作,否则最高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史先生自动离职并就职于与公司同业的锁业公司,因史先生离职没有办理技术资料移交手续,导致公司损
失数十万元,故史先生应该赔偿停产损失26500元,技术服务费支出6000元,赔偿同业竞争合同条款违约金50万元。法院认为,虽然史先生与科技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缺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史先生经济补偿的必要条件,且在史先生离职后,科技公司也没有与他去协商补偿费,也没有实际支付他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史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员工跳槽老东家起诉被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