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起 陕西省内城市低保户将按月核查
记者获悉,《陕西省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该办法规定,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据悉,该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进一步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规范操作,确保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应保尽保,更好地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服务。该办法所称重点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的职工和城乡居民。
该办法规定,要规范和统一资金发放形式,全面实现重点社会保障待遇社会化发放。着力解决管理部门多、发放渠道不统一、补贴卡(折)多不便于群众保管使用等问题,将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和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惠民政策一卡通”发放,将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纳入“社会保障卡”发放。
同时,对于社会关注的低保家庭的核查方面,该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定期核查制度,实现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将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对象退出保障范围。其中,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对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和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的核查,原则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分别进行1次资格审查,通过采取相互见面、入户调查、指纹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方式进行生存认证和调查,如发现人员亡
故、失踪、户口迁出所在地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停发待遇,防止财政资金(基金)流失。享受高龄和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迁出本省的,要从户籍迁出日起下月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并与迁入地做好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