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问: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期,对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有什么影响?
答:(1)对于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2)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 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10月1日之前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低税率政策,按20%税率缴纳税款;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11.问:2015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 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12.问: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期,如何分段计算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答: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2015年 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月1日之前及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分别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之前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其中: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13.问: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期,如何计算全年减免税额?
答: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减低税率政策和减半征税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之前享受减低税率的减免税额=10月1日之前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5%
10月1日之后享受减半征税的减免税额=10月1日
之后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15%全年减免税额=10月1日之前享受减低税率的减免税额+10月1日之后享受减半征税的减免税额
1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期计算填报减免税额示例:
某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成立于2014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截至2015年12月31日,A公司全年累计实际利润为24万元。A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A公司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分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10-12月份:
实际利润=24万元×(3÷12)=6万元
减免税额=6万元×15%=0.9万元(2)2015年1-9月份:
实际利润=24万元×(9÷12)=18万元
减免税额=18万元×5%=0.9万元(3)2015年全年:
减免税额=0.9万元+0.9万元=1.8万元(注:为方便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税务机关电子办税服务厅及各类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已设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自动计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