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那么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找法网为你详细解答。
法律咨询:请问我们公司有员工现在请病假,连续半个月左右,那么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并支付给该员工,周六周日是否需要扣除,法定节假日病假工资如何支付,可否举例说明?
律师解答: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规定,病假工资基数应为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
70%计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部门认为,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病假工资基数。因此,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则病假工资基数(包括其他假期工资基数)应为该约定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与职工
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标准,病假工资基数为约定的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与员工无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该员工劳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我们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月工资标准为背景,举例说明如下:
员工A在贵司工作不满两年,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资为2000元每月。该员工2008年10月1日至15日请病假,2008年10月16日至31日正常出勤。该员工2008年10月份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员工的病假工资日工资支付标准应为:2000÷21.75×60%=55.17元;病假日工资扣除数额应为
2000÷21.75×(1-60%)=36.78元;病假天数应为:10月6日至10日,10月13日至
15日,共计8天;应支付的病假工资合计为:55.17×8=441.36元;应扣除的病假工资合计为:36.78×8=294.24元。A员工的正常出勤天数应为:10月16日至10月17日,10月20日至24日,10月27日至31日,共计12日,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正常支付工资,故,A员工10月份正常出勤日工资应为:2000÷21.75×(12+3)=1379.31元。
因此,采取给予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的情形下,A10月份工资应为:441.36(病假工资)+1379.31(正常出勤工资)=1820.6元。采取扣除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的情形下,A10月份工资应为:2000-294.24=1705.76元。采取给予和扣除方法时,在每月实际出勤天数高于或低于21.75时均会有数额上的差异。需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应明确计算员工病假工资是采取给予还是扣除的方法,明确后应不再改变计算方法。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