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抄录一份我离开单位时的决定书。印发时我没拿到,参保时单位为我复印一份再盖个章。
关于对工人孙长富作除名处理的决定
孙长富男34岁。瓦工。1970年进单位工作。家住本市齐门外大街106号。
孙长富于1985年3月以来,自认长期的工作未见成效等原因。曾多次向工区递交辞职报告。
要求自谋职业。
经单位研究,由于孙长富是技术工人,又不属于富裕人员。故工区和公司均未同意他的辞职要求。
单位和领导多次对他做说服教育工作,要求他回工区上班,不上班要作旷工论处。但
孙长富以种种原因,仍坚持不愿上班。后即自己开业从事车辆修理行业,至今已近一年时间。
根据孙长富已没有上班愿望。并已走上自谋职业之路。经公司研究同意工区报告。决定对孙长富
作除名处理。工区除通知本人知晓外,并向全体职工宣布。
苏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86年盖章)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日
主送:一O四工区。
抄送:北寺塔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站。派出所。
抄报:市建工局。劳动局。 (2006年盖章)
[86年离职决定书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