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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商贸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住所:鄂州大学学府路特1号213。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包括网上销售)服装、饰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须持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10万元,占100%;无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出资。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王罗乐 杨玲丽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投资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的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因特殊原因及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必须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清算。对公司剩余资产,清算组必须依法向股东进行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1)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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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章程范本》()。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