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颁布6年以来首次大幅度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原有70%的条文获得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食品安全法》自出台后,就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新法到底“新”在哪儿?为什么会被称为“史上最严”?这里先向大家介绍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八大亮点。
亮点一: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可见,新法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假如消费者买了一瓶价格为3元的饮料,如果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退还买饮料的3元钱外,还能获得1000元赔偿。
亮点二:确立产销者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这就是新法确立的“首负责任制”。根据“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超市、卖场这样的经营者要求先行赔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总之,一个原则就是,消费者方便向谁索赔就向谁索赔;不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都要对消费者“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亮点三:第三方平台要对网购食品负责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餐饮电商层出不穷,但这些新兴的流通渠道隐患重重。比如,此前媒体曝光知名送餐平台“窝藏”多家无证照饭店、外送蛋糕菌落总数超标等。新《食品安全法》首度对网购食品增设详细条款,包括: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新法明确,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入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索赔无门的,可要求网购平台先行赔付。
亮点四:相关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还对食品安全相关人员提出类似于“连坐”的连带责任概念。比如,有些房主明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从事无证生产经营的,或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就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类似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方还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等。
亮点五:奶粉等特殊食品监管更严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在消费者关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方面,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对于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亮点六:果蔬等禁施剧毒高毒农药
新《食品安全法》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的规定。
亮点七: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完善了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无论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物流公司、仓
储公司等主体,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亮点八: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新的《食品安全法》贯彻了中央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责任优先
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
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对食品安全责任方的行政罚款最高达50万元或货值金额的30倍。此前,最高的行政罚款是10倍或最高10万元。
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
举例来说,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再如,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资格处罚力度加大 五年市场禁入
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又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
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
多次违法行为,有些企业过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新法明确,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处以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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