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99条

时间:2013-07-07 07:13:4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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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释义】 本条是对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条列举了八种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规定对这些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随便将机动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和严重超速驾驶的还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则可以并处拘留十五天的严厉处罚。法律之所以对这几种行为给予重罚,是因为这些行为对道路

交通安全的威胁巨大;首先看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无驾驶证说明该人驾驶技术没有通过国家考试,还有重大缺陷,需要继续训练。如果无证就驾机动车上路,等于是没有驾车资格而开车。一段时间以来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的

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危害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此公安部多次发出通告严禁任何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严禁任何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此,本法对上述行为分别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再看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本来造成交通事故已是大过错,应该赶快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尽量减少损失。国务院《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发生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责任有争议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如果肇事司机非但不按规定去做,反而为了逃避责任,企图一跑了之,那就是错上加错,违背了做人的基本原则,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这种行为已可以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中可以看出,只要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本身就已构成犯罪。本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是指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比如造成轻微事故,撞坏护栏或隔离墩或轻微剐蹭后逃逸的等等,只要主管部门认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均可以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都是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行为,必须给予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因为,有些行为如果后果严重,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就适用于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而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也是适用的。所以不可忽视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有些人可能仅是为了泄私愤、为报复、为图小利甚至是为了恶作剧而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但却可能招致车损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带来众多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本条对这类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但足以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要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安全法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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