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快下班时,门卫值班人员拿一邮件送到办公室,还以为是总部快递的什么文件,但打开一看就傻了:“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来单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碰到这事,运气有点背,再接着看下面的东西,原来是2012年5月份的事情。
事情经过如下:
员工金于2012年3月5日入职到公司,从事普工工种,在5月26日早上6:25分,金骑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一运土货车带倒,造成员工金脚部受伤,送马上送当地医院进行救治,因医院条件有限当晚转到其他地方医院并住院28天。员工金于2012年8月6日就受伤事宜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9月20日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损害为工伤。2012年11月某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工会经鉴定确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劳动功能障碍为9级,申请的赔偿清单如下:
1、医疗费:54901.7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560元
3、护理费:28*87=2436元
4、停工留薪工资:2400*4=9600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87*9=30483元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280=19680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280=32800元
8、交通费:1000元
合计:151460.78元
2012年的事咱根本就不知情的,但事情来了,总要解决的,于是一边向总部的法务处请求支援,一边补功课了解当时的情况及后续处理。
经了解:该员工发生工伤后,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前提下一直未来公司上班,期间公司领导也有更换,负责工伤的人在跟员工金索要医疗发票进行工保金申请未果的情况下,员工金的工伤事情就这样埋起来了,现在要仲裁了,把与该员工的工伤保险购买凭证之类的单据找出来,法务人员根据此工伤又是交通事情两性的前提下,拟定了公司可接受的额度范围,于是在2013年4月27日下午,在劳动仲裁庭,双方人员开始进行各自经益的争辩,经劳动仲裁委的不懈努力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于企业应该承担的赔偿清单中的第2、3、4、7、8项由企业于5月25日前一性次支付员工金4万元、其余部分由公司协助员工金进行工保金的申报。
虽然此次事件有惊无险的解决了,但从此事中不难看出的问题有:
1、企业不太人性化,在员工金受伤住院期间,公司居然一次都未进行探望(领导是有更换,但这不是借口);
2、人事部门工作较被动,工伤发生后不能积极主动的与员工就
工伤后续处理事宜与员工金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员工金迟迟不肯配合提供医疗发票3、员工金受伤后,人事部门负责工伤申报的人员不能积极主动的为员工金去申请工保金,虽然员工金不配合,但前提是公司也未做到位,致使员工金有其他想法的产生
4、员工入职后工伤保险一定要及时购买,避免因时间差上发生工伤不好处理
我们有时总会抱怨员工时不时的弄点让人头大的事情出来,但反过来想,公司是否为员工真正考虑到位了,像这次事件中员工发生工伤在住院期间,公司不应该派人去探望探望吗?用人、用工总会有这样、那们的风险存在,为了避免隐患的发生,公司能更人性化一点,对公司与员工来说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劳动仲裁的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