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婚假的规定

时间:2012-05-02 07:48:2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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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婚假规定

1、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法定婚假3天;

2、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双

方均为初婚的属于晚婚,晚婚婚假在法定婚假之外增加7天。

3、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4、 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市)居住,本公司员工需赴对方居住地结婚的,按两地距离给予路程假。

5、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6、 婚假包括公休假。

7、 婚假不可拆分。

8、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二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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