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7-06 02: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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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已失效

【发文字号】:环函[2007]239号

【颁布日期】:2007-07-10

【生效日期】:2007-07-10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环境保护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23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水企业已缴纳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后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是否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问题的请示》(豫环〔2007〕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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