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天数计算

时间:2011-09-05 01:21:1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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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一号部长令,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并自9月18日起施行。为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提供了制度保障.具体有什么新意,我们做如下专门解读:

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对于老员工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

《办法》此项规定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根据对某个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

对于新入职的规定:

《办法》还规定: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刘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

哪些假不影响年休假

1、产假休了照休年假

《办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都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四种情形不能再休年假

根据国务院规定,如果当年出现四种情形,职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这四种情形分别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加班工资报酬怎么算

1、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加班工资)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但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拒不付加班费单位要赔6倍工资----由行政途径处理

如果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又不支付应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报酬,对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县以上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责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由劳动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小刘在一家公司工作,平均日工资是200元,因公司安排工作,小刘的5天年休假没有休,那么他上班时每天应得600元,5天就是3000元。假如单位不发放,小刘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司如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其加付赔偿金,那么小刘这时应该得到6000元。

合同解除或终止未休假折算报酬-可以仲裁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当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扣回。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案例:小王在单位工作了3年,应为5天的年休假,单位跟他解除了合同关系,解除时小王在单位度过200个日历天数,但小王没有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200元,那么他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是:(200÷365)×5=2.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2天,2×200元×《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但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拒不付加班费单位要赔6倍工资----由行政途径处理

如果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又不支付应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报酬,对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县以上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责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由劳动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小刘在一家公司工作,平均日工资是200元,因公司安排工作,小刘的5天年休假没有休,那么他上班时每天应得600元,5天就是3000元。假如单位不发放,小刘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司如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其加付赔偿金,那么小刘这时应该得到6000元。

合同解除或终止未休假折算报酬-可以仲裁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当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扣回。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案例:小王在单位工作了3年,应为5天的年休假,单位跟他解除了合同关系,解除时小王在单位度过200个日历天数,但小王没有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200元,那么他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是:(200÷365)×5=2.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2天,2×200元×3=2×600元=1200元。3=2×600元=1200元。

带薪年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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