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期调整市本级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
30日期间(简称当期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未作调整,仍按2900元执行。此次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对象为在市本级参加城镇各项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较往年不同,今年将有3000余家个体工商户纳入申报单位范畴。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办认证用户、网办普通用户和窗口受理三种渠道进行申报。
从2016年7月1日起,对未主动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缴费基数。2016年7月1日后补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保经办机构自核定次月起调整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重点稽核。
具体调整办法为:
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00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6800元,下限不得低于2900元。
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分为16800元、5600元、3089元、2900元四档,灵活就业人员可在这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2900元。
【延伸阅读】
社保基数上下限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保基数维权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参保单位应以报盘方式申报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拷盘服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A级信誉单位等社会保险诚信度较好的参保单位可实行缴费基数网上申报。自由职业者于7月1日起到缴费银行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当年不申报,银行不予扣款,已参加医保的就会中断缴费,将会影响其个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