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
11月2日,记者从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获悉,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服务,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
款负担,贵州日前出台了《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09年起,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具体实行采取3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的办法。补偿或代偿的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据了解,享受该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我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