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时间:2012-03-08 02:20:2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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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中文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ANGHAISTOCKEX-CHANGE,英文简称:S

SE.第三条本所是为证券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第五条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亿元。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本所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

  (七)设立或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授权的其他职能。

  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二)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所对技术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要求;

  (四)承认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费用;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本所接纳会员应当在决定接纳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本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所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所事务的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进入本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所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在保留至少一个交易席位的情况下,可转让交易席位;

  (七)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十条本所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所决议;

  (三)派遣合格代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履行对本所市场的交易及交收义务;

  (五)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七)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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