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补充协议范本
荣县东佳镇、留佳镇、双石镇李子农村安全
饮水工程监理补充协议
发包人:荣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荣县鹏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1年4月28日 签订地点:荣县水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荣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荣县鹏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2009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和《专用合同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补充协议:
1、留佳水厂土石方量和管网工程量增加和电器设备安装变更。 2、 东佳水厂管网增加土石方量、活性炭装置和供水管网约20万元及电器安装。
3、 双石镇李子水厂因当地村民长期阻工、电器设备安装以及供水管
网工程量增加14万元。
4、2010年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雨季增多和高温天气的影响。 以上共计延误工期312天。
二、合同期限延长期间,原合同各条款对双方都有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三、根据合同第四十九条和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延长的监理时间的报酬为:按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要求应增加监理费用为343元/天×312天=107016元。我公司本着诚信经营、热情服务的态度,只要求增加监理延期服务费343元/天×120天=41160元,但由于发包人资金有限,根据财政评审限额,增加的监理报酬发包人只支付监理人20580元(大写:贰万零伍佰捌拾元整)该笔工程监理延期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后结算清,由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发包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二份。
发包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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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补 充 协 议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达成以下一致补充协议条款,双方遵照执行。
1、乙方必须严格按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
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监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2、乙方须对隐蔽工程及现场施工进度拍摄照片存档,工程竣工后提交甲方工程照片电子光盘一张。
3、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有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岗,并拍摄照片记录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情况,夜间施工时必须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场,关键部位工序必经旁站。
4、每周一向甲方上报监理周报和周例会纪要,每月25日之前上报监理月报,报表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甲方的统一要求,漏报一次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
5、乙方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工序检查并签字,甲方现场工程师进行抽查,发现一处(一次)漏检或补签,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
6、乙方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并迅现场工程师发现质量问题,而乙方没有对该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发现一项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如果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相关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因监理监督不力造成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或问题一处(一次),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1000(壹仟)元。
7、乙方监理工程师应对图纸达到熟知程度,甲方将不定期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图纸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伍佰)元。
8、乙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人定岗,若需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应书面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准换人。
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日内完成调整,并且在乙方调整人员期间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10、乙方应按照优良工程的标准对工程进行管理。 11、监理范围: 工程规划图中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设计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及工程变更、延长工期等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12、监理期限: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原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且甲方与承包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止。
13、经双方协商确认:监理费按照施工中标价扣除暂列金及暂列金税金后的1%计取,取费为 元(大写: )。 14、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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