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发工资证明
银行代发工资证明银行代发工资证明
甲方:
乙方:辽阳银行 支行
甲方向乙方申请提供企业网上银行代发工资服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该项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须先向乙方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并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代发工资”服务项目。甲方原已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的,需向乙方申请增加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代发工资”服务项目。乙方负责受理甲方以上申请。
第二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使用“辽阳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系统自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将甲方员工的合法收入由甲方的指定账户发放到该员工已在辽阳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结算账户。甲方负责确认员工的收款账户为辽阳银行的一卡-通、一本通、卡本通或普通存折,因员工账户原因造成发放失败或退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代发数据的准确性,由于甲方输入错误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如果甲方员工在领取代发款项时发现有误,应自行向甲方查询,查询结果如因甲方提供的数据有误,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可予以协助查询。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数据有误,则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予以协助。
第四条 甲方保证代发工资业务所涉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代发工资业务所涉款项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违反本条规定,经乙方督促未及时改正的,除了要对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并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项下的“代发工资”服务。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在协议期满前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二)协议履行期间,如本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依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本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后,一方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协议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予回复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四)本协议解除的,解除日当日乙方不受理甲方新的代发指令。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在代发工资业务终止且乙方完成相关操作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或职工工资造成损失的,由该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毁损对方的声誉,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
八条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业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