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的意见与建议

时间:2011-08-01 04:16:1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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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的意见与建议

  对于客户服务的意见与建议,我们应该认真接纳客户服务的意见与建议,这是我们的不足的地方,要加以改正。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客户服务的意见与建议,欢迎阅读与收藏。

  客户服务的意见与建议 篇1

  客户, 就是帮助企业销售产品、为企业赚钱的人。我们开展客户管理的实质就是如何有效地运营客户这些资金,对它进行开发、维护、运用并使其增值。我们现阶段正处于对高端客户资料的收集与积累阶段,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可是有许多客户的资料并不完整或者根本没有联系方式,对于这些客户我们只有慢慢对资料进行补充,我们现在工作的重点应是资料详细且属于高端客户的群体,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对于客户服务有一些建议:

  一、优质的服务很重要,宣传同样重要

  优质客户一直是银行业竞争的焦点,大家都是靠服务拉住优质客户的,但是现在大部分银行的服务都非常的不错,这个时候宣传就非常重要。对于客户服务部来说,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比如印一些宣传单或者宣传品,或者直接写一个大的宣传单在营业大厅,详细介绍客户服务部的职能以及我们对贵宾客户的服务范围,这样在来往办理业务的人群中宣传一下我们的业务,最起码让大家对客户服务部有一些了解,正像我们给客户介绍产品一样,我们本身也是产品,假如客户不了解我们这个产品,又怎么会有人买呢?

  其次,我们可以建立一些合作伙伴,实现“双赢”的目的,我们可以去一些“高消费”的场所,要他们帮我们宣传,同时我们也给予他们一些实惠,比如健身俱乐部,高档写字楼,酒店都是高端客户的聚集地,我们可以让他们替我们宣传,介绍一些好的客户来我们这里理财,同时我们也介绍我们的客户去他们那里消费,并给予优惠,但是这样做需要很大的费用,还有一定的难度,仅仅是个建议。

  二、及时推出优惠政策,吸引优质客户

  我们现在的工作,仅仅是对一些已知的高端客户的维护,发放礼品以及业务营销,还有很多的客户等待着我们的发掘,但是万事具备,只欠东风,我门首要的任务是应该出台一个优惠政策,起码有个雏形,这样在营销中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进行适当的优惠,必须有这样实际的东西,我们的营销才有意义,才能真正的抓住一部分有需求的客户,才能让他们帮我们宣传,吸引更多的客户。

  三、客户、高端客户、优质客户

  在我们现有的众多客户当中,有一小部分客户拥有较多的存款,我门称之为高端客户,在这些高端客户当中,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存款或者其他业务相对较少,对我们回报也较少,我觉得这样的客户没什么太大的价值,该淘汰就淘汰,没有对这些客户的淘汰,就不能培养出更好的客户。

  2、存款或者其他业务较多,但对我们的回报很少,比如他的存款有50万,但是没什么太大的潜力,给我们创造的价值远远不及我们的投入,这样的客户有应该有取有舍。

  3、存款或者其他业务较少,但是潜力很大,这样的客户虽然暂时对我们的回报很少,但是可以培养,我们要对其多扶持,多关心,可以将他的“潜力存款”挖到我行。

  4、存款或者其他业务较多,回报良好的客户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是我们工作的重点。

  这样看来我觉得第3、4类客户可以称为优质客户,我们应该着手于对优质客户的读物,而并不是高端客户,关键在于怎么样区别谁是哪类客户,这样就需要我们不能撒大网捞大鱼,要循序渐进,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我觉得这样可以节省不必要的浪费。

  四、提高软件素质、完备硬件设施

  客户服务部刚刚成立,作为服务部的一员,非常荣幸能加入到这个赋予挑战性的集体,现在是将满腔的热血都投入到了工作中,虽然我们的工作热情很高,但是有时候还是力不从心,我是一个参加工作仅一年的新人,业务方面不过硬,在营销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希望行里能多对我们进行一些培训,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我们有决心可以尽快适应,圆满的完成任务。

  还有,就是一些“硬件设施”,关于客户资料的管理,我们采用的手工方法,工作量大,无法及时统计查询,而且会出现一些错误,大大降低了资料的使用价值,往往是因为要统计一个很简单的数据就要把所有资料整理一下,浪费人力及时间。建议采用计算机管理,实现高效、准确、快捷、方便的客户资料维护,也可以及时对客户的反馈进行分析,可我们以寻找一些类似的软件或者进行购买。

  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现在客户服务的趋势,其实给一些优惠或者礼物只是我们吸引客户的一种办法,有相当一部分“优质客户”对于我们的优惠并没太大兴趣,他们需要的是一种贵宾式的`待遇,这要求我们在今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给予这些客户“尊贵“的感觉,或者不同于一般客户的感觉。

  一切从客户的需要出发,一切从市场的需要出发是我们的准则,以上是我对客户服务部的一点想法与建议,纯属个人意见,可能有很多不对之处,希望各位读者多加指点,谢谢。

  客户服务的意见与建议 篇2

  为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效率和水平,增强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树立公证为民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

  1、建立公证办证大厅,实行敞开式办公,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公证服务。

  2、在办证大厅内设置电子触摸屏,方便当事人自助查询公证法律法规及信息。

  3、公开办证程序,在办证大厅,利用电子屏幕公布有关公证法律法规、办证程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4、实行岗位公示制度,在办证大厅醒目位置公示公证员的职责、服务项目、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提高办证服务水平

  5、制作公证告知书,坚持证前告知、证中告知、证后告知相结合,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适时进行风险提示。

  6、开通悦铃服务,当事人拨通公证处任一电话都有语音提示,引导当事人咨询、办理公证事项。

  7、免费为当事人提供继承、遗嘱等五种常见公证业务的简介彩页。

  8、首次接待的公证员负责解答并办理申请人的公证事项。

  9、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办理公证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办理,实行优先服务。

  10、除疑难、复杂公证事项外,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公证事项,在提交材料真实、合法、齐全的情形下,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三、开展文明服务

  11、公证员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热情周到为当事人及时解答、办理公证事项,避免当事人多次上门办理同一公证的现象发生。

  四、提高公证质量

  12、配备身份证识别仪,加强审查力度,有效防止假身份证等质量事故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备高清摄像机,为遗嘱、赠与等财产类公证进行现场录像,保存影像资料。

  网络民意

机制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针对性,更好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现就完善政府的网站民意直通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开通“科学发展、三问于民”互动专栏

  专栏设三个功能区:

  1、“问政于民”区:主要发布区委、区政府将要出台的涉及民生方面的政策规定等,以及区直部门、街道(园区)需要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

  (1)区委、区政府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供,其他事项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区网络宣传管理办公室负责在网上发布。发布时间由提交部门和单位自行确定。

  (2)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查看网上民意情况。发布结束后,由事项提供部门或单位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报告,供各级领导决策参考。

  2、“问需于民”区:为群众反映最迫切的需要和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一个直通平台。由区网宣办定期统计分析;需要落实的,报有关领导批示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3、“问计于民”区:面向全社会征求促进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区网宣办负责整理分析;对具有一定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转交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4、在“问计于民”区提交的意见和建议一经采纳,视价值大小对建议人实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宣传部负责另行制定。同时,设立年度最有价值建议奖,由网民投票和评委评选产生。

  二、扩大“网上民声”栏目对话部门范围

  5、为进一步完善“网上民声”栏目功能,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增加栏目对话部门和单位。

  (1)区直部门(7个)

  信访局(与“网上信访”链接)、审计局、统计局、老干局、档案局、科协、新居办

  (2)驻区单位(10个)

  市局分局、市工商局分局、市规划局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局、公路局、烟草专卖局

  (3)街道园区(13个)

  三、健全公众参与栏目事项办理督导考核机制

  6、“书记信箱”事项由区委办公室督办,“区长信箱”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督办,“网上信访”由区信访局督办,“科学发展、三问于民”及“网上民声”事项由区网络宣传管理办公室督办。各督办部门要跟踪督导、落实到位,对责任单位办理情况做好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7、公众参与栏目事项办理情况纳入群众工作考核。由网宣办根据各责任单位的承办量、回复率、办结率、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并根据各督办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排出名次。

  客户服务的意见与建议 篇3

各市(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抓好户籍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务“两个加快”,推进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部关于开展爱民实践“大走访”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厅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提高机关便民利民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好当前户政管理基本原则

  鉴于当前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灾后重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机关特别是治安户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创造性地加强和改进各项户政管理工作,通过拓展一站式办理、上门或预约服务、开通短信服务平台、畅通回应群众呼声渠道等多种方式,全力构建新型户政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利民服务质量,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有关户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户政管理方面。

  1、出生登记问题。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手续齐备的一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应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2、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根据民政部、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3)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军人遗失退伍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实材料予以落户。

  (4)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关于大、中专学生办理户口问题。

  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录取通知书》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单独立户并颁发居民户口簿,其住址登记为原住址。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时,可一并随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随迁的政策。

  4、关于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居民的问题。

  在政府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城镇居民一律不予批准转为农村居民。目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5、父母投靠问题。

  放宽父母投靠子女的限制。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户籍地在农村的父母或城镇退休人员投靠城镇子女不受年龄限制。(成都市除外)

  6、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问题。

  对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7、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户口迁移问题。

  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准予落户。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下岗后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凭下岗证明、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20日),允许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8、关于成年人变更姓名更改年龄问题。

  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持本人申请,出具乡镇或单位的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由县(市、区)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变更、更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的有关规定,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龄。

  9、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问题。

  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后,应强制予以注销户口。

  (二)居民身份证方面。

  1、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规定。

  受理的证件申领的机关应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的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方,最多可再延长30日。

  2、认真开展异地办证便民服务工作。

  出省务工人员通过人像信息异地采集模式采集人像信息后,委托同一家庭户内成员前往户口所在地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因人口信息系统无人像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本人的,应告知群众经村、居民委员委会确认签章后即行受理。

  广州、深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代办点受理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各地应认真审核受理,于20日内处理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省厅上传受理信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认真填写不合格原因。

  3、及时处理居民身份证件的办理相关问题。

  因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等原因不能及时制发居民身份证的,受理机关在收到相关回馈信息后,应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30日内加以解决,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说明原因,取得群众理解。

  (三)人口信息质量方面。

  1、及时维护更新人口信息数据。

  各地机关要认真执行《全省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和维护工作考核办法》,各市(州)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要做到每7天向省厅维护更新一次。对群众反映的本人信息与省、市(州)人口信息库中的信息数据不符的,自接到群众反映后,7日内市(州)机关应将其正确的信息维护更新到省厅人口信息数据库。

  2、提高人口信息主要项目采集率。

  各级机关要对常住人口中的六个主要项目进行认真采集,其中出生地、籍贯采集率须达到95%,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16周岁以上人员的文化程度采集率须达到80%,18周岁以上人员的职业和服务处所采集率须达到60%。

  3、关于公民办理银行业务中所遇人口信息不一致问题。

  公民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部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厅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通知》(成银发〔2007〕211号)精神。县级机关和派出所对公民申请证明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机关和派出所须及时受理,并在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

  三、工作要求

  户政管理是所有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机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户政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加强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抓实。

  (一)要加强户政管理队伍建设。各市(州)局除已有单独的户政业务部门外,其余市(州)可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大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口信息系统管理民警,同时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口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各县(市、区)局也要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中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派出所必须固定专门的户籍民警,从事户政管理工作,一律不准非警务人员参与户政行政管理。请各市(州)机关于9月1日前将本地户政管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届时省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纳入年底目标考核。

  (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户籍管理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为了解决群众对户政管理工作政策法规不熟悉、业务办理流程不了解等问题,帮助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准确理解和把握户政管理政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本地办证中心或办证窗口的示范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宣传户政管理政策法规,让群众明白户政业务办理程序。要注重发现典型,及时表彰户政管理窗口服务先进单位和优秀户籍民警。

  (三)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地机关要立即梳理通过办证、信访、热线电话等渠道掌握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户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并落实领导责任,逐人逐事落实具体承办人员,于8月30日前办结。办结情况,请于9月10日前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省厅将就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执法。各级机关治安、户政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按照省厅有关要求,规范各项户政管理办证程序,并严格执行。各地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户政业务培训,提高户籍民警的业务水平。各地要增强户籍民警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对长期态度生硬、群众投诉集中的民警,要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帮助,对屡教不改、工作作风散漫的,要实行待岗培训。同时,各地还要进一步加强证件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纪律。对确因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对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骗领、冒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指导意见自省厅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各地机关将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所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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