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温补贴

时间:2012-03-09 09:13: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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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温补贴

2007年,四川出台《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5年后的2012年,四川再次出台《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

2007年,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2012年,四川出台《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

1、认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

《通知》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为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标准: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3、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4、清凉饮料费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劳动法》规定,在高温天气,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具体形式包括:调整工作时间,错开高温时段;工作场所安装空调、电扇;发放高温费;为员工提供饮品和药品等。

在防暑降温上不许搞“双重标准”,只要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式工、临时工应一视同仁。在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免费为其提供卫生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应从工资中扣除,更不能折合现金冲抵高温津贴。

5、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2012年《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原文:

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2012]2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卫

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我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对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在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

二、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有关问题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要求执行。

(天气标准)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三、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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