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结汇新规定
今年(2015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这是外汇局4月8日公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里的规定。这也意味着,直接投资
项下可兑换程度进一步扩大。外汇局相关人士指出,《通知》的实施,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了企业,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所谓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与此同时,为防范风险,《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同时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在此基础上,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此前,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以真实及实际支付作为结汇前提,这一政策对于维护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防止“热钱”流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合理需求。此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银行审核手续烦琐且流于形式的问题,企业和银行设法规避管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导致支付结汇制度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果下降的矛盾日益突出。
伴随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目前来看,资本金结汇环节是进一步扩大直接投资项下可兑换程度的关键。而近年来人民币汇率逐渐趋于均衡合理水平,外汇资金流入压力有所缓解,则为进行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提供了较好的时间窗口。
实则,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已经试点一年有余。2013年底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作为上海自贸区的一项重要政策落地,并于2014年4月正式实施,反应良好且未出现结汇量激增。在总结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去年下半年试点范围扩展到16个全国主要经济金融改革试验区域,在更大的范围内检验改革成效。外汇局指出,《通知》的出台,是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相关要求、切实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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