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总结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总结: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当事人,至少有两个主体。
(1)公民(自然人及自然人属性的企业)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举例:水和空气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客体?
大自然中的河流,空气不能被人类控制则不能作为客体,如能被控制并能带来价值则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制售的氧气和矿泉水等。
(1)物: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4)人身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
③对人身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提示1】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提示2】“法律行为”影响法律关系,但“非法律行为”不影响法律关系。
1.法律事件(不可抗力)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人的出生死亡等自然规律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法律行为(人为可控)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为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为单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票据行为属于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不同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不同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不同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不同
(6)公法和私法——根据法律运用目的不同
法的形式
法律级次: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附注】
1.特别行政区的法
2.国际条约:不是国内法范畴,但对特定主体也有约束力。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平等主体间:仲裁、民事诉讼
非平等主体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平等主体经济纠纷:
1.或裁或审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法院行使管辖权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无效
(3)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二)不平等主体行政纠纷: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1)一般:选择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可再诉讼
(2)特殊:必经复议,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起诉
(3)极特殊:只能复议
仲裁的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口头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