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解释的基本原理
[摘 要]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般学者对此却了解甚少。本文试图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对象与方法、法律解释的特性以及的法律解释的目标这几个部分对法律解释做一基本的探析。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对象,法律解释的目标
法律解释是从神学解释及哲学解释延生出来的一门古老学问。历史上,法律解释主要见于并依附于民法学说的发展。到近代法律解释已逐渐出现了成为一门独立学问的倾向。从解释学的发展脉络来看,就是由具体解释学发展到一般解释学。法学解释学与文学解释学及神学解释学共同构成一般解释学的历
史渊源。[1]对于法律解释这一概念一般学者虽不太陌生,但却对此缺少全面的了解。本文试对法律解释的一些相关基本原理作一探讨。分述如下:一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在这里,我们必须先介绍一下法的适用。法的适用通常被认为系属于逻辑上三段论法的应用,也就是法律之一般的规定是大前提,将具体的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过程,归属与法律构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三段论法的推论导出规范系争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2]法官在法律适用时必须先确定大前提,也就是所谓“找法”。在这一过程中有三种可能:其一,有可适用的法律;其二,没有可适用的法律(即存在法律漏洞);其三,虽有规定,却因过于抽象,须加以具体化(这种情形则涉及价值补充)。[3]事实上,上述三种情形均是法官经过解释得出的结论。因此,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上述三种情形,即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
法律解释以法的适用为目的,也是法的适用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法律必须经解释才能适用。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立法者是人,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而由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然具有局限性。即使立法者是万知万能的上帝,而法律必须最终通过文字、语言表达出来,但文字、语言则不能将立法者的意愿全部的。明确无误的表达出来文字所表现的法律,表面上其意义似极了,无须解释,然一旦欲适用于某种具体事实而确定其意义时,反难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倘不加以解释,则必无法适用。[4]此外,对于同一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也可能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对此拉伦茨先生指出“之所以会对法律文字的精确意义,一再产生怀疑,首要的原因是法律经常利用的日常用语与数理逻辑和科学性用语不同,它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5]所有这些即产生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二 、法律解释的对象与方法
法律解释的对象,又称法律解释的标的,学者对此争论盛大。有学者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为法律文本,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范及习惯和判例规则。[6] 有学者认为是法律规范的“条文”和它的附随情况。[7]有学者则认为包括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8]在这里我倾向于第三种解释。前两种见解其实大通小异,法律解释以文本为对象,解释者如不能确定文本的确切意旨时,必然须借助文本外的附随情况,如立法过程中的一切纪录、文件、立法理由书等资料,但这一切必须以“对一般大众公开者为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对“附随情况”的考察只是法律解释的依据或者方法,而不称之为对象。但是,法律的适用是事实与制定法的结合,作为解释主体按其权限来说不可能仅就制定法的条文进行解释而不去顾及法律事实。制定法对适用主体来说总是处于流动中,与具体的案件相比较它总处于未定状态中,法律面对历史的变迁应有部分的调适能力,否则制定法便会僵化。所以作为法律解释对象的法律不仅仅是指制定法还应包括法律主体活动所面对的法律事实。法律解释的意义恐怕也在于此,即通过解释者把在事实之先的成文法律与当今现实的案件结合起来,所以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存在两个方面的交流,一方面是解释主体与文本的交流,另一方面是解释主体与案件的沟通。[9]
法律解释的方法(仅指狭义)包括文意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等方法,其目的旨在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正确化。在上述的各种解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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