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高校简称之争犹如百人逐兔
6月底,南昌大学发布由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章程,将“南大”定为学校简称。但有南京大学师生指出,教育部核发的《南京大学章程》中已规定南京大学简称“南大”。记者从教育部获悉,目前对高校章程中简称还未有详细规定,希望两学校协商妥善解决。(《新京报》7月5日)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章程应当载明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而对于章程核准通过的标准却仅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则性规定。章程核准权也是中央地方分立的。“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
可见,南京大学的章程当由教育部核准,而南昌大学作为省级高校,其章程只须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并报送教育部备案,在法理上,备案指的是“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因此,教育部对于南昌大学的章程并没有直接的核准权与责令变更权,两所大学章程的核准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也就是说,目前法律下,南昌大学和南京大学都能够简称为“南大”。
然而,南昌大学的简称“南大”权却并非一份完整的权利。2001年南京大学就注册了“南大”商标,而南昌大学也注册了涉及多个领域类别的“昌大”商标。这意味着,南昌大学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自称为“南大”,如果以“南大”的名义进行商业行为,则可能因使用了已被注册的商标构成侵权行为。此外,当不法主体打着“南大”名号,以侵犯南京大学或南昌大学利益时,南昌大学也无法进行法律维权。
在这个意义上,南昌大学与其陷入“南大”之争,倒不如把“昌大”的旗号好好扛下去,如果继续沿用“南大”,即便为这个名号做再多贡献,那只能是为另一个“南大”作嫁,毕竟,在商标法的保护下,“南大”的一切商业利益都将归于南京大学。
“南大”之争,看似笑话,却反映出来现行法律体系的缺陷。当高校简称产生重合或矛盾时,现行法律并没有给出任何争端解决机理。在我国传统法律思想里,法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通过制定法律“定分”以确定名分,才能“止争”,实现止息纷争。
正所谓,“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大意是说,一只野兔在跑,一百来人追逐并想占有它,并不是因为这只兔子够分一百份,而是由于它的名分没有确定,大家都来抢。本次“南大”之争也
是同样的道理。各高校并不宜有着同样的名称或简称,否则,一些知名学府的简称就可能被其他学校搭上便车,模糊不清的简称指代也不利于学生形成对母校的归属感与自豪感,更不利于学校形成历史厚重感。在我国,“南大”之争显然并非孤例。既然法律要求高校章程须标明简称,就需要给出争端解决机制,定下纠纷解决机构,确立出优先原则和衡量标准,别再让高校简称之争陷入百人逐兔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