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是净化网络利器

时间:2017-08-02 04:42: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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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净化网络利器

  曾几何时,网络色情在我国像“毒瘤”一样不经意间蔓延开来,极大地破坏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引发了近几年来青少年性犯罪案件的攀升。

  抗击网络黄潮是个世界性课题。西方发达国家大概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启动了网上扫黄活动,比如美国国会于1995年通过两部法律,对在网络中传播色情和猥亵资料的故意犯罪予以惩处。在我国,则是从今年7月中旬开始,第一次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清剿网络色情的专项行动。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司法机关迅速行动起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要打一场围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人民战争。

  目前,这一斗争已经取得初步成果,正在朝纵深方向推进。不过笔者认为,净化网络环境单靠专项行动显然不够,更重要的是完善相关的立法,以及建立司法方面的长效机制。而重中之重则是加快电子证据立法,为司法人员惩治网络色情犯罪锻造利器。

  众所周知,认定犯罪的前提是认定事实,而认定事实归而统之是证据问题。司法人员不可能借助“时空隧道”回到过去亲历事件,只能依据形形色色的人证与物证来揭示真相。我国过去打击网络色情之所以效果不好,并不是因为没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可依,而是因为在收集与认定证据方面存在缺失。现阶段虽然靠“专项战役”收获了喜人的成绩,但基本表现为“滤、堵、封”了大量色情网站,真正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究其原因仍出在证据方面。

  同传统证据相比,网络空间的电子证据有着鲜明的特色。它不像人证那样绘声绘色,也不像物证那样掷地有声,倒更像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幽灵。无论是在保存、传播还是感知方式上,这种证据都同电子设备、电子介质须臾不可分离,而且极易受到难以察觉的篡改或破坏。如果说在传统案件中,人们主要依靠各式人证与物证来定案的话,那么在网络世界里,人证、物证肯定退居次席,惟有电子证据才是解决法律纷争的制胜武器。有人誉之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因此,人类必须积极面对电子证据带来的挑战,努力探索应对方略。

  一些国家在这一领域早已先行一步,如南非、加拿大与菲律宾分别颁行了《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与2000年《电子证据规则》,美国、英国与印度等国适时修订了本国证据法,而且它们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还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司法判例。反观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与司法状况亟待改善。不仅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尚未肯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而且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部门性规章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极个别条款严重缺乏操作性,根本不能满足实际办案的需要。司法人员普遍不敢也不愿主动使用电子证据,更谈不上相关经验的积累。

  打击网络色情无疑是电子证据大显身手的舞台。面对虚拟空间中花样翻新的色情活动,司法人员必须通过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上传的色情数码资料、淫秽网站IP地址、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

牌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等,顺藤摸瓜地揪出犯罪嫌疑人,最后绳之以法,这才是净网的治本之策。当正义之剑出鞘斩向网络色情的时候,也许我们需要把目光转向一项改善司法武装的基础性工作:加快中国电子证据立法,构建切实可行的电子证据规则。

电子证据是净化网络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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