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论

时间:2015-03-04 06:45:4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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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论

  「内容提要」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为标志,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为了实践这一世纪主题,深入研究程序公正在我国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价值,改革与健全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采用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对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概括,即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程序的科学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及时性、程序的安定性、程序的保障性。接受程序公正具有必要性。但程序公正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具有某种局限性,与其所面临的社会现实存在一定的矛盾。文章的结论为:我们需要确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并以此作为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程序公正的实现是一场渐进性的改革,今后诉讼制度改革仍需将重点放在程序的合理设计和遵守上。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为标志,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定分止争的实体合法性方面,对程序合法性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或没有完全认识程序公正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为了实践这一世纪主题,深入研究程序公正在我国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价值,改革与健全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与界说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

  公正也称正义,与英文的Justice一词相对应,是自古至今法学家们极力推崇的法律所追求的最大价值,但要给公正或正义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换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学说可谓纷繁复杂,但这些正义观念所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result,effect)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因此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substantivejustice)的范畴。这种局面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变化。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书,在该书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

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2差不多在罗尔斯的理论出现前后的一段时期,在法哲学领域内,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上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础出发,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义(proceduraljustice,dueprocess)理论。这些理论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认为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proceduralvalues)而设计的,这些价值有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一项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固然会形成正确的结果,但是这种程序和过程的正当性并不因此得到证明,而是取决于程序或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立的程序正义标准。换言之,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3.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从法学的角度看,公正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从价值论的角度看,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确立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果进一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实体公正是指诉讼的结果在正确的事实认定基础上产生并且符合实体法的要求。总之,可以这样认识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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