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2-07-02 08:43: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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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辐射和扩散、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增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为促进本市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并与国内相关企业联系紧密,对本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本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工程中心的评估和检查,指导协调工程中心之间的协同合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所需的经费支持与相关条件保障。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三)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申请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工程中心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内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3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3项。

  (六)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第八条市科委每年编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建设指南,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站发布年度建设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

  (二)申请单位登陆“上海科技”网站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市科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

  (四)市科委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建设名单,经批准立项的依托单位组织编写组建计划任务书。

  (五)工程中心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在完成组建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正式列入本市工程中心序列。

  第九条市科委不受理与本市已有的研发方向重复的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工程中心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

  工程中心管委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各建设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审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人数为七至十三人单数不等,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技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针对行业、领域的共性与关键技术,提出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确定每年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工程中心需设专职秘书岗位。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七条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中心向社会开放有关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主要利用工程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工程中心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委报送年度报告。市科委将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对年报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并报市科委。

  市科委每年对部分工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形式包括: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技术委员会会议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审核。

  市科委不予受理当年需评估的工程中心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

  第五章 评估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市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开展一至两个领域的工程中心评估。

  工程中心按照领域进行分组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类。“优秀”、“良好”类工程中心比例为60%;评估成绩在每组排名(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后10%的,为“不合格”类工程中心。

  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将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补助工程中心在评估期内的科研支出。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一)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检查、监督、考评等;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nghai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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