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题
八、案例分析(14分)
我国公民张某和李某194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有二女。李某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张某1975年,赴美与李某共同生活。1984年,李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三套住宅。1989年,张某与李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李某独自来到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张某要求李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李某不听,反倒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
年3月,李某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张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阐述其法律根据。八、案例分析(14分) 1、李某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市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2分) 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李某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我国对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做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本案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4分) 3、张某在中国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4分) 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4分)
六、案例分析(10分)
一对在外国留学的'中国青年在外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男方当事人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婚姻在形式上无效,请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目的是在财产处理上获得好处)。而女方当事人主张该婚姻关系无论是按照结婚地的外国法还是当事人双方的本国法都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并且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因而应该是合法婚姻关系。
问: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判断其效力?为什么?
六、案例分析(10分)
我国《民法通则》对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未作明文规定。根据《意见》第188条的规定,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条规定表明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因此,该案中所涉婚姻关系既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汇总的规定,就应该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
婚姻关系。
八、案例题
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
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