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税收竞争
一、从市场竞争看税收竞争的客观性市场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以争取市场的行为。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通过竞争可以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有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竞争并不是天然就有序的,自然状态的竞争本身就具有为获得最大利益而排斥对方的特性,从而使经营者本能地有追求垄断的倾向。有不正当竞争就有反不正当竞争。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日趋严重,国家开始对这种经济行为用法律进行协调。否则,经济无法有效运转。
税收竞争同样属于竞争行为,虽然有着特殊的表现形式、发生在特殊的竞争领域,但依然遵循同样的竞争规律。有税收竞争就有不适当税收竞争,即有害的税收竞争。
二、税收竞争的分类
笔者认为,在对税收竞争进行界定时,首先应加以分类。
(一)按税收竞争的范围划分,有国内税收竞争
和国际税收竞争西方财政学界有一种解释:“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此种解释应属于国内税收竞争范围。那么,这种竞争延伸到国家之间则属于国际税收竞争。日本学者谷口和繁认为,“税收竞争指的是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资本吸引到本国,各国均对这种资本实施减税措施而引发的减税竞争”。
(二)按税收竞争的对象划分,有广义的税收竞争和狭义的税收竞争
欧盟对税收竞争有两种理解:“一是旨在吸引证券投资,尤其是个人有息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课征较低或不征预提税,以及不向目的国税务当局提供此类支付的信息;二是旨在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一国通过较优惠的税收鼓励措施给外国投资者,使其投资于该国而非其他国家”,部属于狭义的税收竞争。
笔者认为,广义的税收竞争是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
(三)按税收竞争的后果划分,有正常的税收竞争和有害的税收竞争
对于税收竞争是否有害,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拜里·布雷斯韦尔·米尼思认为,“如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竞争几乎毫无例外或毫无条件地是好的,那么,政府间的竞争怎么能是有害的?”如此,税收竞争无害论的坚持者赞同税收竞争的理由不外有两方面:其一,使世界资源在国家和地区之间得到有效配置;其二,就像市场竞争能够保护消费者免受厂商的掠夺一样,税收竞争也能保护公民免受政治家和官僚的掠夺。由于外部竞争环境的存在,使政府面临许多潜在的竞争者,也使纳税人的种种威胁和暗示如“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成为可能,从而使政府的税收收入和公共支出水平趋于合理。
对于有害的税收竞争,笔者赞同前文所述“有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的辩证观点,但需要坚持的是,税收竞争只是存在有害的成分,至于其到什么程度才属于有害的,这是下面要重点阐述的问题。
三、判定国际间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
判断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并非易事,既需要原则上的判定标准,又需要实务标准。而原则上的认定又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比如,某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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