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奖
附件1.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中国质量协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设立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等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
务业,特殊行业,卓越项目奖。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质量奖评审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九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
第十条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十一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选拔和聘用,并由中国质协颁发证书。被聘用的评审人员,要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学习。
第五章
第十二条评审标准全国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国家标准。标准借鉴国内外卓越绩效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结果七个方面明确了组织卓越绩效的评价要求。标准注重组织运营绩效、满足顾客需求和持续改进与创新的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章组织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生产经营的组织,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践行卓越绩效模式,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近三年,获得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称号及全国用户满意企业(产品);
(四)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组织三废治理达标;
(五)组织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六)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质协对申报组织进行推荐,提出对申报组织的质量管理评价意见。评审中将优先考虑行业和地区双推荐组织。外资或独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第七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组织申报。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全国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经营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全国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资料评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经资料评审,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评审专家组将针对组织的优势和不足,提供资料评审反馈报告。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对申报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审定。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
第八章获奖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获奖组织应从本组织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对获奖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获奖三年后对组织的经营管理、综合绩效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在报刊、杂志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我国广大组织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中国质协: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第九章获奖组织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五年内不得再申报,把机会留给更多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获奖组织在满足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自愿提出再次申报:
(一)通过了获奖三年后的确认;
(二)确认工作结束三年以后;
(三)获奖企业的组织架构、体制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改变。第二十七条获奖组织再次申报时,重新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标准和第七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八条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申报、接受评审的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
受评审组织要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做出评价,反馈给中国质协。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组织的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给中国质协。
第十一章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获奖组织,中国质协授予全国质量奖奖杯和证书,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获奖组织名单,进行表彰;在全国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向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学习,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三条获得全国质量奖的组织可以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全国质量奖标识,但不得在产品上标注全国
质量奖标识。如果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全国质量奖标识,必须注明是组织获得全国质量奖及相关获奖年份,并确保不能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一三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