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

时间:2012-04-03 03:23: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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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

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开宗明义,针对当前出现的对村民自治的疑虑[1],笔者试图在本文中指出,在国家已经过十年试行而正式颁布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现在,最为重要的争论不再应该集中于是否实行村民自治这一政策判断上(当然,这并非是说不能再就此一政策发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而应集中注意在村民自治的框架下,针对中国农村的特殊实际,设计出富于政治技巧的村治装置。以下笔者来说明以上立论。

一、村民自治的缘起与功能

可以认为,村民自治源自两方面的原因:第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不仅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发展了农业生产,而且根本性地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关系。国家从经济改革的成功中很容易推论出政治改革的经验,即:调动农民自身的积极性对于办任何事情都十分关键,国家在政治上的“无为”可能也如经济上一样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此种思潮与国家层面的民主化倾向相结合,就为村民自治的产生提供了政治基础。第二,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不相协调的是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共建设事业大幅滑坡,以“政社合一”为基础的人民公社逐步空壳化,如何在政治上重组农民成为八十年代初十分紧迫的问题。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和农村社会矛盾非国家指向的特征,就使民主化的选择具有了合理性[2]。从以上意义上讲,我国选择村民自治的确具有很大的偶然性[3]。

但是,一旦村民自治作为政策选择被强制实施后,其自身被构建的合理化因素即日渐增长,正是这些因素的增长,使得当前村民自治在外部经济社会背景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择要言之,第一,转型时期,因为意识形态控制能力的弱化,乡村组织普遍出现了不良行为,并进而降低了行政效果。从村民方面讲,他们具有内在监督约束乡村组织的愿望,从国家方面来说,他们具有提高乡村组织行政效率的要求,最终,村民的愿望与国家的

要求在民主化方向上不谋而合[4];第二,乡村民主化有利于形成社区公共权威,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5],降低国家与分散农户的谈判成本(如收取税费的成本)[6]。

判断当前乡村民主好坏的根本标准并非其价值取向而是其实际功用。在村民自治产生之初,因为相对较为宽松的经济社会环境,价值取向的因素容易取得主导地位。自八十年代末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形势一直较为紧张,过去孕育在乡村民主制度中的一些并不显眼的功能合理因素开始替代曾经最为引起外界(包括理论界)关注的价值合理因素。换句话说,今天的村民自治与八十年代初的村民自治之间其存在的合理性,事实上已经发生了静悄悄的转换,“偶然”实行的村民自治正逐步被构建为必然性的合理存在。因此,当前判断村民自治合理性本身的依据,即是村民自治能否通过构建而形成适应当前中国转型时期和农村特殊背景的系列功能以及这些功能的实际效用。

仅就前列两大方面的功能来讲,理论上是不成问题的。真正的乡村民主必然将乡村组织置于村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乡村组织诸如暴力行政、吃喝贪占、不负责任行为等等都会受到自下而上、无所不在的约束而不至发生。相关地,乡村组织行为的合理化,可以减少村民群众的不满,密切干群关系,在此基础上,乡村干部从事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也较容易赢得村民的信任。不仅如此,仅仅是通过乡村民主,特别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即可形成一个公共权威,这种公共权威可以较为理性地认识共同利益,约束少数不顾共同利益者的违规行为,从而使得举办公共事业乃至收取税费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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